理论教育 数字图书馆的合理使用困局:《出版学研究进展》的成果解决方案

数字图书馆的合理使用困局:《出版学研究进展》的成果解决方案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61]2013年11月,美国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在美国作家协会诉谷歌公司案中,认定谷歌公司的数字图书馆计划适用美国版权法中的合理使用制度。根据以上分析,其认为谷歌图书数字化行为不属于合理使用,应受到法律制裁,并给予版权人经济补偿。谷歌公司的数字图书馆具有重大的公共利益,这是合理使用抗辩适用的关键,也并不违背激励文化产品产生和传播的立法目的。

数字图书馆的合理使用困局:《出版学研究进展》的成果解决方案

在数字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影响下,图书馆事业正在发生深刻的变化,以传统图书馆为主推动的公益性数字图书馆建设在公众快速、方便接触和利用资源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与此同时,以谷歌公司为代表的技术公司积极构建数字图书馆,为公众提供检索服务却在全球遭遇大量诉讼。2009年,中国作家诉谷歌数字图书馆案,最终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谷歌公司数字化扫描行为不适用合理使用制度。[61]2013年11月,美国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在美国作家协会诉谷歌公司案中,认定谷歌公司的数字图书馆计划适用美国版权法中的合理使用制度。[62]2015年10月16日,美国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然而,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关于“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作品”的合理使用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7条的规定,数字图书馆建设过程中文献的数字化、文献信息的网络传递、数据库的版权以及数字作品的技术措施在适用合理使用制度时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63]相关学者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围绕传统图书馆推动的数字图书馆建设及商业性搜索引擎公司的数字化图书馆建设如何应对合理使用困局方面。

在文献的数字化方面,我国《著作权法》和《网络信息传播权保护条例》只是规定图书馆为了陈列或保存版本的需要才可以复制本馆馆藏或者以数字化的形式复制本馆作品。马海群认为,“我国著作权法应该借鉴美国和欧盟版权法修改建议,将图书馆的未出版作品、已出版作品和公众传播的在线内容的数字化保存视为合理使用的范畴”。[64]李钢认为,图书馆为公众提供文献检索服务和为视障人士提供无障碍使用服务而采取的馆藏文献数字化复制行为,属于著作权的合理使用范围,并认为“图书馆馆藏文献的数字化复制与提供若要构成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必须是以不替代传统文献的通常使用方式为前提,且是基于不同目的的文献利用方式”。[65](www.daowen.com)

关于文献信息的网络传递问题,马海群认为,“我国的《著作权法》明确规定图书馆只有出于陈列或保存版本的目的,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这实际上就是排除了图书馆为教学、科研目的的合理使用,排除了图书馆为个人学习、研究、欣赏目的的合理使用,同时还排除了图书馆馆际互借的合理使用”。[66]龙文懋认为,“高校图书馆通过校园网向师生提供数字图书应规定为合理使用”,但是应该进行两个方面的限制:一是“对数字图书的开放对象和网站同时在线人数进行限制”,二是“严格控制作品数字形式复制件的获取”。[67]陈希南通过研究日本英国、美国等国著作权法有关文献传递适用合理规定,发现其共同点:“使用的目的必须是出于学习、研究;这些图书馆必须是非营利的图书馆,即公益性图书馆;图书馆可以为自身或读者提供馆藏的复制品,提供的复制品一般有数量限制。”他建议,“将各级各类图书馆的各类文献的复制行为纳入法定许可的范畴,这样既维护了著作权人的利益,又方便了读者自由使用文献”。[68]

学界对于谷歌数字图书馆是否可以适用合理使用制度态度不一。冯晓青表示,“维护著作权人与传播者和社会公众利益之间的平衡,是著作权法制度安排的基本出发点,但公众利益不能反制版权人的利益,如果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就进行全文扫描肯定是侵犯复制权的行为”。[69]董永飞认为,“谷歌搜索引擎使书中任何词与章节均可被检索,允许用户动态定义关键词追溯原文,使使用部分的性质不可预知,数量无法计量;谷歌为用户提供的订阅与消费者购买服务必定对图书市场造成影响,此外,该计划有形成行业垄断的危险”。根据以上分析,其认为谷歌图书数字化行为不属于合理使用,应受到法律制裁,并给予版权人经济补偿。同时,谷歌公司提出的opt-out策略实质上与著作权法相违。[70]姚鹤徽则从法经济学的角度认为,“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制度在法经济学上的正当性在于市场失灵,主要表现为交易成本过高和正外部性无法有效地内部消化。从表面看,谷歌为构建其数字图书馆,未经授权扫描他人作品的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然而谷歌扫描他人图书的行为面临着著作权市场上交易成本过高和正外部性难以有效地内部化的市场失灵。由于市场无法完成作品的资源的优化配置,谷歌的行为宜认定为合理使用”。[71]阮开欣在评述美国2013年作家协会诉谷歌公司案一审判决时指出,法院在判决时强调在谷歌公司扫描书本和向公众提供片段信息的行为是否适用美国版权法的合理使用四要素时,要考虑版权法的立法目的。谷歌公司的数字图书馆具有重大的公共利益,这是合理使用抗辩适用的关键,也并不违背激励文化产品产生和传播的立法目的。[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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