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著作权法合理使用立法与制度设计:出版学研究进展

著作权法合理使用立法与制度设计:出版学研究进展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57]在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过程中,关于合理使用制度的立法技术一直存在争议。因此,“著作权法应当改变现有的完全封闭式立法技术,但要谨慎地设计立法的表述,平衡立法的可预见性与灵活性”。

著作权法合理使用立法与制度设计:出版学研究进展

目前有关合理使用的立法模式主要有三种:一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开放式合理使用,其特点是法官在具体案件判决中不受立法所列举的合理使用类型的限制;二是除美国以外版权法体系国家采用的合理利用模式,该模式对合理使用的目的进行限制;三是作者权法体系所采用的限制例外制度,该模式是作者享有权利是原作,作出限制是例外,这是一种完全封闭式的规范技术。[57]在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过程中,关于合理使用制度的立法技术一直存在争议。

梁志文认为,“合理使用一般条款的法律适用存在不可预测等局限性。提供详尽的例外清单不仅是大陆法系著作权法传统的延续,也是克服一般条款局限性的内在需要”。他赞成“将合理使用依不同的目标予以类型化。类型化的研究既为相关立法提供了理论支持,也为司法适用提供了可预期的解释工具”。而“判断一项作品使用行为是否属于合理使用,从整体而言,应该分别考虑市场失灵与利益平衡理论,合理使用制度的解释理论应该是两者的结合,因为它们体现的是不同的公共政策”。[58]而熊琦认为,“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适用范围的判定,须坚持以著作权市场效益最大化为中心,引入明确的理论前提来指导制度设计与司法判决,无论将来修法时是否会在列举式立法的基础上加入抽象性的判断要件,司法上的判定标准都应该将市场失灵理论作为价值判断的出发点,在考量相关利用行为是否属于合理使用时,以‘交易不能’和‘正外部性’市场失灵的成立要件为判断标准,以确保该利用行为不会在经济上给著作权人带来严重损失,以及不会破坏著作权市场的正常运作”。[59]李琛认为,现行著作权法有关合理使用立法弊病已经显现,“基于我国目前的司法经验,封闭式的‘合理使用’条款形成的弊端会远远超过法制成熟的作者权体系国家”。因此,“著作权法应当改变现有的完全封闭式立法技术,但要谨慎地设计立法的表述,平衡立法的可预见性与灵活性”。她因此建议:“著作权法的修订只需保证法官在特殊情况下有依据在立法列举的情形之外认定‘合理使用’的机会,而不宜使立法之外的自由裁量成为常态。”[60](www.daowen.com)

随着技术的变化,尤其是数字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发展,我国合理使用封闭式的立法模式越来越不适应现实的需要。目前主流观点认为我国的合理使用制度设计应将“开放式立法模式”和“封闭式立法模式”优点结合起来,采用“混合式立法模式”。但是无论我国合理使用制度采取何种立法模式,都要符合我国的国情,实现创作者、传播者和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平衡,促进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积极回应因新技术产生的类似于滑稽模仿作品等新型创作方式的合理使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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