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微博等社交网络的著作权问题-《出版学研究进展》成果

微博等社交网络的著作权问题-《出版学研究进展》成果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46]学者目前研究的关注点主要是集中于微博平台上转发行为的法律问题。在考虑微博原文转发是否侵犯著作权问题时,要在考虑微博的价值和功能的基础上,采取更加宽容的态度。在此情况下,可参照适用避风港规则,防止侵权发布的微博进一步扩大传播范围。

微博等社交网络的著作权问题-《出版学研究进展》成果

以微博为代表的新型社交网络在促进信息传播和共享的同时,在其博文内容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之时,因其传播内容具有碎片化、分享性、极速传播的特点,很可能给著作权制度带来巨大挑战。[46]

学者目前研究的关注点主要是集中于微博平台上转发行为的法律问题。关于该问题,大部分学者原则上认为这一行为具有合法性。刘文杰认为,只要微博平台上转发满足“社交交往例外”条件,即微博的转发发生“在明显的日常交往式对话语境”“服务于社会交往的工具性”“不是用以营利、营业的客体”可以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47]而冯晓青、王瑞则从默示许可和合理使用两个方面评价这一行为,认为微博用户在注册时事实上已经知晓其微博会被转发,且博主大多数情况下期望其他用户转发其微博,因此符合默示许可的构成要件。在作者明确不得转发时,若其他人转发构成侵犯博主著作权,如果“转发的同时加以独创性评论的使用行为由于形成了新作品,能够区别于原作,应构成合理使用”[48]。尚广振认为,在微博平台上直接转发且转发主体具有非营利性可以构成默示许可。推定微博平台上编辑转发具有恶意,在无相关免责条款的情况下构成直接侵权。[49]姜颖、穆颖认为,分享是微博的主要特征,也是微博这种社交媒体的惯例。在考虑微博原文转发是否侵犯著作权问题时,要在考虑微博的价值和功能的基础上,采取更加宽容的态度。[50]但是,孙栋却认为,通过微博转发功能进行转发本质上是一种设链行为,是帮助传播行为,可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间接侵权行为。在此情况下,可参照适用避风港规则,防止侵权发布的微博进一步扩大传播范围。[51](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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