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深度链接入罪:争论和研究进展

深度链接入罪:争论和研究进展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学术界就深度链接行为是否侵权,已经取得基本共识,即深度链接侵犯著作权,但就深度链接是否可入罪,则存在巨大争议。他认为,视频搜索深度链接行为符合侵犯著作权罪的构成要件,“客观方面可评价为直接侵权行为,主观方面可推定其存在侵权故意,行为主体呈现犯罪独立化趋向”。因深度链接帮助行为具有不特定性且缺乏片面共犯的故意,导致其适用片面共犯理论存在障碍。

深度链接入罪:争论和研究进展

随着网络传播技术的发展和商业模式创新,网络链接行为引发大量侵权案件。学术界就深度链接行为是否侵权,已经取得基本共识,即深度链接侵犯著作权,但就深度链接是否可入罪,则存在巨大争议。

支持者之中,徐松林认为,若对网络视频搜索深度链接行为不加以遏制的话,将对刚兴起的网络视频行业造成毁灭性的打击。同时,现有的民事赔偿和行政手段已经无法遏制此类侵权行为的发生。他认为,视频搜索深度链接行为符合侵犯著作权罪的构成要件,“客观方面可评价为直接侵权行为,主观方面可推定其存在侵权故意,行为主体呈现犯罪独立化趋向”。[41]在行为定性上,王冠认为,因依附于被链接的内容,深度链接行为可构成帮助型的间接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深度链接作为一种传播行为,既可以是实施行为,也可以是帮助行为,其与侵犯著作权罪的构成要件中的复制发行具有同样的刑事当罚性且间接侵权也可以上升为刑事犯罪行为,因此,深度链接行为可构成侵犯著作权罪。[42](www.daowen.com)

反对者之中,林清红、周舟认为,深度链接行为不存在双方共同的意思联络,不能认定为共同共犯。因深度链接帮助行为具有不特定性且缺乏片面共犯的故意,导致其适用片面共犯理论存在障碍。在现行《刑法》没有明文规定链接行为正犯化的前提下,同样不能将其视为侵犯著作权正犯论处。同时,链接问题在民事领域内违法性争论初步确定的情况下,应优先采用民事手段惩处违法行为。[43]王宇雯认为,深度链接因不满足通过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行为之特征,因而不是网络传播行为,设链网站只能成立间接侵权,也难以单独成立侵犯著作权罪。因2004年“两高”《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解释不明导致深度链接单独入罪困难,且“设链者仅在成立间接侵权的情况下可以成立侵犯著作权罪的片面共犯”,因此,王宇雯认为应当谨慎适用该司法解释。[44]赵少东认为,将深度链接行为作为侵犯刑法著作权的犯罪行为明显违背罪刑法定原则,因为,根据《著作权法》的“复制发行”含义,网络传播行为不可能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发行。[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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