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数字环境下首次销售原则的适用性

数字环境下首次销售原则的适用性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首次销售原则是版权法的一项重要原则,数字环境下该原则的可适用性问题成为版权法法律与实务的热点和难点,亦是理论界探讨的重要问题。[18]反对数字环境下适用首次销售原则方面,管育鹰认为,为了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在线的数字产品发行行为原则上应该不适用首次销售原则。

数字环境下首次销售原则的适用性

首次销售原则是版权法的一项重要原则,数字环境下该原则的可适用性问题成为版权法法律与实务的热点和难点,亦是理论界探讨的重要问题。学者们关于数字环境下首次销售原则是否适用的态度并不是截然对立的,而是强调数字环境下首次销售原则的某种限制。

赞成数字环境下适用首次销售原则方面,唐艳认为数字环境下首次销售原则面临着所有权、复制权和有形载体等挑战,在此背景下其认为首次销售原则能否适用应该“依照数字化作品的不同类型以及移转、传播的不同方式来具体判断”。具体来说,网络传输数字产品原则上不适用首次销售原则,但是如果传输过程中不产生新的复制件除外。只有数字产品复制件的合法所有权才能适用首次销售原则,而伴有许可协议的情况可能发生复制件所有权转移,作者建议参照美国沃纳诉欧特克案确立的标准,即“许可协议是否明确表示用户被授予了许可;是否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用户转让的权利;是否施加了明显的使用限制”。[15]何怀文认为,通常所认为的“发行权”以“有形载体转让”为核心条件并无制定法上的依据,发行权的核心特征应该是以复制件的所有权转让。在严格界定网络发行行为和网络传播行为的基础上,作者认为在网络环境下,除非国家法律明确规定排除,否则“作品复制件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网络发行后,发行权理应用尽。”[16]何炼红、邓欣欣认为,数字作品的发行权用尽原则应该吸取传统著作权法中的首次销售原则的立法精神同时兼顾提高作者的创作积极性和促进社会创新与进步。在此基础上,“根据数字出版物的不同特性,在一定次数上或一定的范围内允许权利不用尽”,即强调实行数字发行权有限用尽原则。[17]魏玮认为,为平衡数字环境下版权人与版权消费者间的利益冲突,在利用相关技术解决了数字版权作品转售过程中,同一时间内只有一个人接触并实际控制数字作品的利用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将首次销售原则延伸适用至数字版权作品转售领域”。[18](www.daowen.com)

反对数字环境下适用首次销售原则方面,管育鹰认为,为了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在线的数字产品发行行为原则上应该不适用首次销售原则。但是,作者同时认为,如果“在技术上能确保转售是‘上传+删除’、且技术服务提供者负主动审查义务的前提下,可以考虑准许有限次数的转售行为”。[19]而李晓秋、李家胜在借鉴美国2013年ReDigi案判决否定二手数字产品转让不适用首次销售原则基础上,认为我国的立法机关在二手数字音乐产品的转让上应该采取务实和审慎的态度。[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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