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第三方插件著作权侵权问题的研究进展

第三方插件著作权侵权问题的研究进展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学者们认为,关于第三方插件涉及对主软件的修改行为都可能侵犯著作权,但是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在评价第三方插件开发者具体行为时,王迁认为,第三方软件开发商制作并提供能使用户在软件运行过程中对软件进行动态修改的修改工具,并不构成对修改权的直接侵权。

第三方插件著作权侵权问题的研究进展

2006年的珊瑚虫QQ案及2010年360公司和腾讯公司“3Q大战”等一系列案件,将互联网第三方插件侵权问题推入公众的视野,法学界亦对这一问题开展相关研究。学者们主要从第三方软件在未获得主程序开发商同意的情况下,对主程序开发商享有著作权软件进行修改和系统拦截的著作权问题进行研究,而第三方插件的修改行为涉及的软件的修改权是研究的重点。

学者们认为,关于第三方插件涉及对主软件的修改行为都可能侵犯著作权,但是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齐爱民、周伟萌认为《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的“修改权”是一项精神权利,且鉴于第三方软件有直接修改主程序软件存在情况的存在,即使第三方插件修改行为存在条例第16条的“改进功能、性能”的合法目的,“但其将第三方软件在网络平台发布并提供其他用户下载的行为是违法的”。[10]而阮开欣却认为,软件修改权不是精神权利而属于演绎权,在分析美国相关判例的基础上,其认为“第三方软件对原软件进行修改的行为是否侵犯演绎权的关键则在于个人用户在修改过程中是否产生固定永久的产物”。据此,在我国“个人用户使用第三方软件导致内存中修改原软件的行为也同样都不会构成对软件修改权的侵犯”。[11]王迁在赞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修改权”为经济权利而非人身权的权利性质的基础上,认为“代码化指令序列”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计算程序。只有在动手修改“代码化指令序列”进而开发出“修改版”软件的行为才可能构成对修改权的直接侵权,而修改被代码化指令所调用的数据,并不侵犯修改权。在评价第三方插件开发者具体行为时,王迁认为,第三方软件开发商制作并提供能使用户在软件运行过程中对软件进行动态修改的修改工具,并不构成对修改权的直接侵权。如果这一行为仅是为了使正版软件用户能够在软件运行过程中改进其功能或性能,则并不构成帮助或教唆侵权的行为,也即不构成间接侵权。[12]而姚志伟、刘润涛同样认为,第三方插件不对宿主软件的主程序进行修改,在修改软件的功能和数据的情况下不构成侵权。他们进一步指出,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相关规定,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对于第三方插件修改宿主软件代码也不构成侵权,即软件的复制件的合法所有人基于自主意识利用第三方插件“为了把该软件用于实际的计算机应用环境或者改进其功能、性能而进行必要的修改”。[13]徐彦冰在分析主要国家版权法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颁布的《保护计算机软件的示范条款》以及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关于修改权保护的客体基础上,同意王迁提出的计算机程序仅指“‘代码化指令序列’,而不包括‘代码化指令序列’调用的‘代码化数据’”,并认为在不满足用户必要修改构成要件时,第三方软件对于代码化指令序列的修改行为构成侵权,但第三方插件对于内容中指令代码进行修改,虽然可能“实现了对宿主软件功能和界面等的改变”,也不构成侵权。[14](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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