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盗版现象存在于各个国家的各行各业,其普遍程度令人吃惊,这种普遍性的存在必然有着坚固的根基。对我国出版产业而言,盗版一直是制约其发展的重要因素。新时期,我国市场上的盗版出版物种类也“与时俱进”越来越多,同样这一阶段的研究也从多方面展开。
2.3.1 盗版出版物存在的原因及对策分析
盗版一向是个充满神秘而暴利的行业,正如马克思所言,一旦有适当的利润,资本家就会大胆起来。因而畅销书无一例外都遭遇了盗版。据史料记载,早在宋代年间,我国就出现了盗版。既然有正版和盗版,就需要对此进行相应的辨别。通常可以通过ISBN查找识别盗版图书[127],随着印刷技术的发展,特别是激光照排技术的应用,从外观和质量已经很难区分出盗版书,必须使用现代化的手段进行鉴别。
2.3.1.1 盗版出版物的价格、市场和法律因素
对于盗版出版物出现的原因,不同学者有不同的观点,大致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一是价格因素,“无论纸质盗版图书还是网络盗版图书,其价格都是得天独厚的,而且具有可以将正版图书置诸死地的绝对优势”[128];二是市场因素,市场需求多样性多元化的特点,致使正版市场若无法满足这种需求,人们就会诉诸盗版市场,另外,市场失灵即市场存在缺陷也导致了盗版的产生[129];三是法律因素,在立法方面,我国反盗版的法律法规不健全给了盗版钻空子的机会,在执法方面,执法部门分散、执法不严、执法者素质不高等使盗版者有恃无恐,另外“在对盗版图书行为的责任追惩机制中,对消费者并不追究责任”[130]也是很重要的原因。
2.3.1.2 打击盗版行为理论和实践探索
盗版行为不仅损害了著作权人、出版人及消费者的利益,同时也危害了整个社会的利益,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有鉴于此,很多研究者们都致力于研究打击盗版行为的策略,为打盗维权工作提供了很好的借鉴。
理论方面的探索:在作者和出版商之间设立经纪人制度[131];在法律方面,一方面要善于充分利用已有的法律法规维护自身权益,另一方面,政府应当尽快完善有关保护版权、打击盗版的法律法规[132];在市场方面,通过建立良好的市场机制,打破现有的垄断机制,降低正版读物的价格[133];改革责任追究机制,对购买盗版图书的消费者进行一定程度的惩罚[134];政府要加强监管和指导,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打击盗版行为,努力创造公平的社会环境[135]。
实践方面的探索:通过防伪纸张、防伪油墨、印刷前的微缩暗记和版纹防伪技术等防伪策略防盗[136];通过将出版社名称和出版社LOGO注册为商标来打击图书盗版侵权行为[137];有的积极探索以淘宝网为代表的C2C平台销售盗版图书治理模式,通过建立“淘宝网——出版社版权保护合作治理机制”来治理侵权盗版出版物的网络销售行为[138];有的提出从实战的“威权”“维权”“委权”“卫权”四方面打击盗版的行为[139];还有的为应对电子音像产品的盗版,提出服务多元化、载体多元化、销售载体多元化以及网络应用多元化等策略[140]。这些从理论到实践上的探索,为打击盗版行为提供了全新的思路。
2.3.2 盗版出版物经济学分析
经济学中,“一切决策都是基于理性经济人的角度出发的”[141],盗版行为或者说消费者做出盗版这种决策时,是出于理性经济人的角度考虑的。从经济学视角分析盗版现象的产生,有两个原因:首先从供给方讲,正版商品在研发科研上的人力、物力、资本是组成其高成本的主要来源,而盗版则无需支付这些高成本即可获取与投入完全不成比例的“高回报”;其次从需求方讲,消费者会根据商品质量与价格的关系做出权衡取舍,当盗版在品质上与正版相差无几时,选择高于盗版几倍价格的正版商品显然不符合“理性经济人”的行为。
根据现代经济学原理,衡量某种资源配置效率的高低通常以帕累托最优或有效作为标准,商品市场的资源配置使得社会上每个商品的供给、消费主体的福利好到必须以牺牲他人的利益才能得到更大福利为止。如果不能满足以上这种条件,则商品市场资源的配置就不合理。盗版商品具有牢固的市场基础,只要盗版现象产生的市场基础存在,盗版就不可能人为的取消,而打击盗版的目的也不在于能彻底消灭盗版,而是在目前的社会现状下,使其与正版商分别占有合理的市场份额,达到市场资源配置的有效配置[142],达到帕累托最优。(www.daowen.com)
至于网络盗版,由于网络外部性(即如果一种产品对消费者的价值随着其他使用者数量增加而增加,这种产品就具有网络外部性,即拥有某种产品的人越多,这种产品的价值就越高[143])的存在,正版供给者与盗版的提供者会进行大规模的协调博弈,盗版商在博弈中的收益总体上大于损失,正因如此,盗版行为才长久的持续不断。《“盗亦有道”之盗版博弈》[144]作者通过建立博弈模型分析微软公司与盗版公司的博弈,提出“在盗版公司与监督机构的信息博弈中,盗版公司博弈占优,导致盗版行为无法根治”。
之于图书盗版,郑小强[145]指出,在以往图书盗版博弈模型分析中,“传统的两两博弈已不能完整地解释我国图书盗版长期存在的原因”,基于“盗版者、出版社和作者的三方博弈能够更好地解释我国图书盗版的深层次原因”,在作者的另一篇文章中,基于以上三方的博弈,作者分析了在博弈中不同纳什均衡的实现条件及其演化均衡性,并从博弈均衡改变的条件梳理相应的反盗版策略,这三个条件分别是:“政府打击盗版力度的强弱、‘追究盗版’的收益与成本之间的关系、盗版空间的存在状况”。[146]而蔡宏波等人[147]在研究版权业的盗版与反盗版时,构建了一个由版权商、盗版商、政府和消费者组成的四方博弈模型,同时引入质量偏好和收入差异重置原有消费者效用函数,在此基础上通过模拟各主体的行为和相互影响,从福利经济分析的视角对各主体相关决策变量的作用和结果进行研究,最终得出结论为政府干预下的版权行业的规制与发展指出方向。
2.3.3 盗版出版物法律规制研究
版权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相对于有形的财产权,其法律保护的难度也远远高于有形财产权,而盗版的存在无疑加大了对版权的威胁。从法律方面探讨研究对盗版行为进行规制,在立法、执法方面形成较为完善的法律制度,一直是我国学者坚持不懈的追求。
2.3.3.1 立法在形式上完善,在具体内容上缺失
立法方面,除国内已有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性的文件外,我国还加入了《世界版权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公约》(WCT)、《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录音制品与表演公约》(WPPT)等国际公约。毫无疑问,从形式上看我国立法的确已经趋于完善,但在具体的内容上还有很大的缺失。比如“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对侵犯版权的民事行为责任形式的规定还是过于简单、粗略,也没有全面概括出侵犯著作权的所有行为形态或类型”[148],在实施过程中难以有效量刑定罪。
2.3.3.2 执法管理的低效率与量刑定罪的难操作
执法方面,随着“扫黄打非”工作常态化的进行,对打击盗版起到一定的遏制和震慑作用。在执法过程中,“初步摆脱了以往单一形式的行政执法,开始注重发动民众力量、借助宣传等形式和手段进行执法”[149]。在行政执法方面,依旧存在很多的问题,如“版权、工商、文化稽查、公安等部门存在着严重的职权不清、责任不明、职能交叉、多头管理、各自为政、信息资源不共享等现象”[150],造成市场管理秩序的混乱和行政执法效率的低下。
执法过程中,根据现有相关法律对盗版出版物行为定罪,是较为困难和棘手的问题。如果“将销售盗版出版物行为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违背立法本意,有违背‘罪刑法定’原则之嫌”[151],这是因为侵犯著作权罪与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存在差别,现行立法和司法解释对二者惩处以“违法所得数额”作为量刑标准,但这种标准难以操作。一则无论理论界还是司法界对“违法所得数额”的概念没有明确的规定,甚至“一些司法解释还出现过相互矛盾的情况”[152];二则“违法所得数额”计算相对复杂。与“违法所得数额”相比,“非法经营数额”这一概念就相对容易一些。从实践来看,在解释情节严重时,现有司法解释和相关文件会使用“非法经营数额”这一术语,“在认定擅自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时,也需要用非法经营数额来量化和界定一般违法行为和构成犯罪的行为”[153]。因此建议在对盗版出版物行为定罪中用“非法经营数额”替代“违法所得数额”。
2.3.3.3 对购买盗版行为进行民事和行政规制
侵犯著作权行为的牟利性决定了这种行为本身就是一种市场行为,存在生产、销售、购买、使用等行为链条。大多数的研究视角集中在生产、销售上,很少会关注到购买或使用上。从违法犯罪防控的角度来看,有效控制盗版行为链条的任一环节都是预防、减少这类违法犯罪的必要手段。为从根本上切断盗版行为的利益链条,在打击盗版行为的同时,需要对购买盗版行为进行法律规制。前文就曾提到有学者提出“改革责任追究机制,对购买盗版图书的消费者进行一定程度的惩罚”[154]。对于购买盗版行为,虽然它的社会危害性达不到现行刑法要求的入罪数量标准,不宜纳入刑法调整范围,但可以通过民事责任和行政处罚进行规制[155]。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