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出版活动不仅扰乱了出版物市场的正常秩序,而且误导了广大消费者,特别是对学生、教师和科研人员产生了不良影响。“受到非法出版物污染的图书馆就不能对中小学生进行积极的人生教育,不能引导他们迈好人生的最重要的一步”[120];教师和科研人员主要受到非法期刊的影响,“一部分教师和科研人员缺乏识别非法期刊的相关知识,往往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自己的科研论文投给非法期刊,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121]。
近年来,随着“扫黄打非”专项整治活动的深入,非法出版活动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遏制。这一阶段的研究注重于对非法出版的鉴定以及非法出版物犯罪及量刑的研究。
2.2.2.1 非法出版物的鉴定
“非法出版物的鉴定是非法出版物鉴定职能机构对出版物样本(包括数据)进行分析,审查其出版主体、出版过程、出版内容的合法性状况,判定其是否属于非法出版物的技术性鉴定。”[122]非法出版物的鉴定是打击非法出版活动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随着社会文化产品生产方式的繁荣、文化产品种类的增多、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出版技术的进步、非法出版物形态的变化、非法出版案件的复杂化、所依据法律法规适应度的降低以及统一明确规定的缺失,使鉴定工作更加困难,急需“建立规范统一的鉴定标准,解决鉴定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和难题,让鉴定工作更加‘依据清晰’‘线路便捷’”。
在制定鉴定标准的过程中,要特别注意三点:一是在鉴定执行程序上要对出版物鉴定中的规范规则、流程、文件格式样式等进行标准化;二是要对鉴定工作的“物件认定规则”“法件依据规则”进行统一规范;三是要制定一个标准体系框架[123]。有了统一的鉴定标准,建立一个统一、高效、完备的非法出版物信息网络查询系统、共享出版物鉴定数据资源就显得更为迫切。“非法出版物数据库建设需要管理层面的统筹和支持,需要各地及各类相关机构、鉴定机构的通力配合”[124],才能实现数据一体化管理,最终支持、服务于非法出版物的鉴定工作。(www.daowen.com)
2.2.2.2 非法出版物犯罪量刑研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非法出版物的罪名有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罪,侮辱罪或者诽谤罪,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非法经营罪等罪名。上述这些罪名在现实生活中,有的认定比较简单,有的则比较复杂,比如,行为当事人如果既实施了非法复制发行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出版物,又实施了销售非法复制的出版物的形式,这种情况下罪名如何适用?上述行为人有可能侵犯了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或者非法经营罪,在司法实践中可能出现只论处一种罪名或者数罪并罚的现象,而且如何合理区分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与非法经营罪是比较棘手的问题。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刘科博士认为,“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与非法经营罪之间存在竞合关系,销售侵权复制品行为本身也是一种非法经营行为”,而针对行为人同时实施了侵犯著作权罪的行为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行为,是按一罪论处还是数罪并罚,要看情况而定,不能一概而论。如果存在“吸收关系”即“侵犯同一或相同的直接客体,并且指向同一的具体犯罪对象”,也即如果行为人销售的是行为人自己侵权的产品则按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销售的是他人侵权产品,则应按数罪并罚进行处罚[125]。
此外,刘科博士在《非法出版期刊构成非法经营罪定罪量刑情节的使用》[126]中,用案例的形式对非法出版期刊构成非法经营罪定罪量刑情节的认定,进行了详细的分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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