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阶段,既有对美国、英国及其他国家的出版法律制度建设的研究,也有对中美出版法律制度比较的研究。
版权法是为了平衡权利人、传播者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这种平衡是各国版权法立法的基础,特别在数字环境下,利益平衡的实现是版权制度中的重点和难点。对数字出版技术水平领先全球的美国来说,合理的版权利益平衡机制为其数字出版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在SOPA(Stop Online Piracy Act)立法过程中,美国国内各方利益的博弈以及美国与其他国家的博弈[75],恰恰体现了美国为实现利益平衡在数字出版立法中的努力。美国数字出版法律制度的发展同样也受到一些因素的制约,如传统娱乐软件产业的强大、公众利益的忽视、版权利益的转移以及版权意识的薄弱等[76],这也正是美国数字出版法律制度的发展方向。
1.4.2 英国版权法修订的核心在于平衡多方利益
英国作为现代版权制度的发源地,为保护和促进数字出版产业的发展,英国政府对版权法进行全面的修订,其核心在于“平衡读者、出版商、软件技术人员等和著作权人之间的利益”和“协调人类文化公共性与其版权资源合法性之间的关系”[77]。2010年以来,英国通过政府强有力的版权制度改革和充分的社会互动机制,形成较为清晰的版权改革政策框架[78],使版权制度更加完善。同时,为保护数字版权,英国制定了《数字经济法》,使通信管制机构的管制范围由传统媒体扩大到互联网等新媒体,并对在线版权侵权、与互联网域名注册相关的权利等做出规定[79]。“数字英国”作为英国未来发展目标,英国政府将逐渐强化对版权人的权利保护,更加明确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责任,同时合理兼顾公众利益,注重公众权利保护[80]。
1.4.3 其他国家数字出版法律制度建设(www.daowen.com)
法国政府在坚持“文化多样性”的原则下,陆续出台和修订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继续保护和发展本国出版业,特别是数字出版产业的发展[81]。德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从立法、司法、执法、版权保护、数字内容管理等方面对数字出版进行调节,对数字出版的健康、有序发展起到了基础性的规范和保障作用[82]。日本政府为振兴数字出版产业,减少数字出版产品在流通过程中的障碍,保护数字出版产品的版权推动电子书籍的普及,通过立法赋予出版社“著作邻接权”,更好地保护出版社利益[83]。同时,日本政府还提出“数字内容立国”的发展目标,把数字出版等内容产业定位为“积极振兴的新型产业”[84]。韩国以立法为基础,以技术过滤为依托,以分级审查为辅助,初步建立了相对行之有效的互联网三级版权行政管理体系,在维护数字版权方面起到重要作用[85]。印度之所以能成为世界出版大国,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印度政府为图书出版建规立制以及“刚柔并济”的管理模式,如与国际完全接轨的《版权法》及相关法律、责任明确的政府服务机构等[86],而印度政府为新闻出版产业发展制定的柔性的、引导性的管理规定和措施,正是我国要学习和借鉴的地方。
美国、英国、日本、韩国得益于各自国家在政策和法律方面的支持,它们数字出版产业的发展领先于世界其他国家。其中,美英两国对于数字出版产业的发展,更多强调市场在产业发展中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政府不介入产业的运作过程;而在日韩两国,政府则起到了决定性作用,是典型的国家战略推动模式。尽管如此,四国在明确数字出版产业发展、完善数字出版产业政策法规体系、实施经济扶持政策方面具有相同点[87]。此外,他们还与时俱进地修改原有法律法规,以适应数字时代的发展潮流[88]。
1.4.4 中美出版法律制度比较
“不同法系、不同社会制度、不同历史文化背景、不同现实发展需要,出版法制必然不同”[89],美国与我国出版法制在对出版言论自由的规定、与国际的接轨和对非法出版物的刑法保障上有共同点,然而法系、国家结构形式、行政管理力度的不同决定了判例和精神权利、法律制度体系、出版单位设立方式的不同。在版权保护意识和法律法规的执行上[90],与美国相比,我国版权保护意识仍然缺失,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依旧较弱。就具体法律法规而言,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与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在合理使用、技术保护措施、ISP免责条款、权利管理信息等方面的规定存在不同。这些不同虽没有优劣之分,但就其实施效果来看,美国更胜一筹。美国数字出版虽然体系庞大、支系繁多,但鲜有版权纠纷案件发生,这得益于美国严格的版权制度[91]、统一的技术标准、运营监管等一系列的监管机制[92],对我国数字出版的发展极具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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