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即版权,是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对著作权法的研究一直是出版法制建设研究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研究的热点领域之一。正值我国《著作权法》进行第三次修改工作,原新闻出版总署于2012年3月31日公布了《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引起了国内外的普遍关注。因而有很多文章对著作权法的修改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许多专业性期刊也开辟专栏、专题刊登对著作权法修改的研究性文章,如《知识产权》《法学杂志》分别在专栏、专题中刊登了多篇文章。
(1)《知识产权》专栏研究《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
《知识产权》于2012年第5期开辟《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专栏,集中刊载了一系列由著作权研究专家学者撰写的评析修改草案的文章。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认为,第三次修订“应把产业发展与鼓励创新结合起来,把使用者与权利人结合起来”以达到新的平衡,指出修改《著作权法》的原则是在达到国际标准的前提下,充分考虑我国国情,从实际出发,使著作权法能够适应经济、社会、文化和技术进步发展的需要,有利于推动文化发展繁荣和各类文化作品的有效传播,使权利人实现自己的权益,作品得到广泛传播使用,公众获得更多的文化享受,公众收益、产业发展。[58]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刘春田认为,《著作权法》修改工作应当秉承积极、稳妥、科学、理性的精神[59]。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吴汉东则从修改的内容指出,本次修改草案在著作权客体、著作权内容、著作权限制、著作权集体管理、著作权保护等方面有新突破,兼具了国际化与本土化,平衡了产业利益与公共利益,同时也指出在一些具体规则的设计上,由于缺乏配套规范的支撑,可能会损害部分权利人的利益[60]。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主任李明德从修改的内容上主张废除《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明确规定作者的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删除发表权和修改权等原有的精神权利,并将原有的12项经济权利归纳为复制权、发行权、演绎权、传播权、展览权和出租权6项[61]。时任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副主任罗东川从实际司法工作出发指出,《著作权法》的修改“应当突出修改的重点,尤其要从我国国情出发,从促进产业发展考虑,从有效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出发,着重解决著作权意识不强、权力行使较差、权力保护力度不够等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修改工作应确保四个“注重”,即注重著作权制度的顶层设计、注重社会著作权意识的培养、注重著作权权利的形式和运用、注重著作权的保护和救济[62]。(www.daowen.com)
(2)《著作权法》的修改需本着“事预则立,事以密成”的精神。
对修改草案从整体上做出评价的同时,一些研究者则从细处着眼,对修改草案进行研究、分析:建议废除修改草案中第16条关于职务作品的规定[63],对19条和37条的合理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64],“三步检验法”对图书馆合理使用范围的确定、著作权法律风险的降低以及扩展合理使用的范围空间具有重要意义[65],从孤儿作品的利用困境[66]提出法定许可制度的可行性[67],修改草案中关于视听作品作者利益分享权的规定打破了视听作品产业长期以来形成的利益平衡格局[68],对著作权客体制度[69]和延伸性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研究[70]。另有学者从“权利的行使”[71]、实用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72]和时事新闻条款[73]等角度完善著作权合同制度,还有学者从结构和条款等更为细节的方面着眼,呼吁“立法者以‘事预则立、事以密成’的精神来完善著作权法的法制体系。”[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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