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出版法历史的研究主要是对清末、民国时期出版立法的研究以及对新中国成立前中国共产党在出版法制建设上的探索、成就进行评价。
(1)清末出版法制建设顺应了时代和历史的潮流。
清末民初政权交替、社会动荡不安,我国出版法制建设的萌芽恰巧出现在此时。清朝末年,政府陆续制定并颁布了一系列的出版法规,如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出版法律《大清印刷物专律》以及《大清著作权律》等,揭开了我国出版法制建设的序幕,“顺应了时代和历史的潮流”[1],但“这只是在表面上用法律的形式确立了言论出版自由,实际上是清政府用其来控制出版机构、保证朝廷的变法政策得到贯彻落实”[2]。
(2)民国时期出版法制建设呈现出新闻立法与实践、官方管理与新闻出版活动相断裂的趋势。
民国时期的著作权法律制度深受清政府《大清著作权律》影响,“虽然在措辞方面有所修改,却在整体上基本延续了清政府制定的著作权法律制度,在实质上未发生重大变化”[3]。而后,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出版法》尽管在立法技术和立法内容上表现出较高的水平和一定程度的进步性,但因其致命的缺陷——“以钳制舆论为宗旨,为出版统制提供法律依据”[4],最终被废弃。(www.daowen.com)
有学者从其他角度研究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出版法》。如从《出版法》与国民政权的关系分析,指出《出版法》的修订与国民党政权是同步的[5];或从《出版法》与政党政治、媒介舆论、公民权益三者关系切入,分析《出版法》的立法背景、立法过程、立法精神、立法内容与法规实践[6],试图为当今政府新闻出版立法提供参考与借鉴;任冬梅[7]从“社会幻想小说”的出版与传播分析清末民初的出版法规,并指出与晚清政府的《大清著作权律》相比,南京国民政府的《出版法》在“某种程度尊重了新闻出版自由,给了新闻出版部分的发展空间”,因而“社会幻想小说”获得比晚清时期更大的发展。郭毅[8]以1948年《报学杂志》组织的第一次座谈会为切入点,归纳当时国统区十位报界领袖、新闻学与法学专家对南京国民政府1947年《出版法修正草案》的三个议题,分析当时舆论界对该草案的反应。张莉[9]对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新闻出版法制进行历史逻辑与理论逻辑的考察,指出“言论出版有限自由”原则是这一时期所确立的最重要的新闻出版宪法原则,进一步指出由于受到“以党治国”的政治体制的影响,南京国民政府新闻出版法制逐渐显示出新闻立法与实践、官方管理与新闻出版活动相断裂的趋势。同时,从本质上来说,这一时期的新闻出版法律“是违反新闻出版自由的,是具有法西斯主义性质的法律”[10],而国民政府实施的新闻统制制度在根本上违背了人民的意愿,是其失败的根本原因。
(3)新中国成立前中国共产党的出版法制建设,为新中国成立后的新闻出版政策法制建设奠定了重要基础。
新中国成立之前,中国共产党在艰苦卓绝的条件下仍颁布了相关出版法规,构建了富有时代特色的新闻出版政策法制体系,宣示了新民主主义新闻出版自由的阶级观,形成了系统的党的新闻出版基本制度,出台了兼具原则性和灵活性的非党新闻出版政策法规,为新中国成立后的新闻出版政策法制建设奠定了重要基础,“在我国新闻出版法制史上开启了崭新的篇章,树起了划时代的界碑”[11],并“实现了中国历史上出版立法的伟大超越”[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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