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出版学研究进展:出版的定义及起点

出版学研究进展:出版的定义及起点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尽管对于出版学的研究对象存在许多争论,但出版学研究解决的是有关出版的问题,这是毋庸置疑的共识。[3]以出版活动的参与者为角度,从出版流程定义出版,不免太过局限。纵观国内外对“出版”定义的研究,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一些共同的观点,公认“出版”概念的核心一是生产制作,二是传播分发。不论是否依赖载体、对出版物如何界定、媒介环境如何变化,制作和分发都是构成出版的要件,对出版下定义,不应该抛弃这两个要件。

出版学研究进展:出版的定义及起点

尽管对于出版学的研究对象存在许多争论,但出版学研究解决的是有关出版的问题,这是毋庸置疑的共识。因此对出版的界定是出版学研究的起点,也是构建出版学要解决的首要问题。蔡克难2010年在《编辑之友》刊发的《试论出版活动与编辑活动的关系》一文中提出:“出版活动的本质是作品的传播,因此,‘出版’一词是否可以定义为:‘将作品通过不同方式向公众传播’。”时隔四年,作者又在同一期刊上载文《再论编辑学理论的几个基本问题》,对自己曾对出版下的定义进行反思和修正:“‘出版’应该是传播的一种特殊形式,它虽然同样是信息的扩散传播,但却应该是由编辑加工并规模化复制、物化(如传统出版物的印制)生产而传播的完整作品,是编辑活动的组成部分……因而,‘出版’一词可定义为:编辑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即对他人作品(信息)进行规模化物化复制、使之有利于扩散的一种信息传播活动。”[1]蔡克难对“出版”的两次定义,反映出其对“出版”与“传播”关系认识科学化的过程,应该说,后一种定义更加合理,因为尽管“出版”与“传播”密切相关,但内涵不同,如果将“出版”定义为“将作品通过不同方式向公众传播”,则扩大了出版的内涵,一切向公众传播的活动都可以称为出版,不恰当地缩小了定义的外延,与事实不符,此其一。其二,“出版”是社会经济文化发展到一定程度、专业分工形成以后才出现的行业,西方学术语境中的“出版”一词与现代化、规模化、专业化的内容复制关系密切,脱离行业谈定义出版是不科学的。

同样基于以上原因,我们认为凤凰传媒董事长陈海燕先生在《人类与出版》一文中将出版解读为“人类智慧借助物质材料而实现的规模复制”不准确。依其理解:“出版不仅使智慧大量复制,而且得以物化,成为稳定的物理存在。”[2]则课堂的教学、标准的颁布、法令的公开、工艺品的复制,甚至人类的繁衍都实现了智慧的规模化复制而且物化,都可以称为“出版”?再者,数字时代,智慧的复制和传播已经脱离了物质载体,“物化”并不是出版的必须环节。如果出版需要借助物质材料而实现规模复制,那么互联网、电子书、手机上承载的内容是不是就不能算“出版物”了?当然,陈海燕先生从出版对人类的意义来强调出版的价值,在新媒体不断抢占人们的阅读时间、挤压传统出版生存空间的当下,振聋发聩。因此,他认为出版是人类智慧的规模复制,是人类的天性,是天赋的人权,是具有文学意味的表达,饱含对出版浓重的个人情感,具有感动人心的力量,不应从逻辑和语义角度渴求定义的严谨与科学。

与上述扩大出版内涵的定义方式不同,中国新闻出版研究院的庞沁文倾向于从出版人角度对出版的内涵做出具体的限定,其在《编辑学刊》上发文指出:“出版是出版人面向社会,提出选题由作者创作出作品,或者直接选择作品,经编辑复制后向公众发行,经接受者接受后对社会产生影响的活动。”[3]以出版活动的参与者为角度,从出版流程定义出版,不免太过局限。原因在于技术的变革已经并且正在重塑出版的形态,出版人、编辑、接受者的定位逐渐模糊,传统的作品概念不断演化。例如,随着社交网络的兴起而出现的“自出版”等新的出版模式下,出版人和作者、编辑合为一体,作品的创作、选择过程融合,但“自出版”仍然具有出版的特征。

尽管没有对“出版”下明确的定义,但刘光裕认为:“出版概念要与世界接轨”,而且要“以书籍公众传播作为出版与非出版的分界线,以书籍开始面向公众传播作为出版诞生的标志”。[4]作为学术概念,与出版国际接轨无疑是正确的,但是国际上对“出版”的界定也莫衷一是,以书籍公众传播作为出版与非出版的分界线只是其中一种观点,遑论对什么是“书籍”也存在很多争议。尽管界定不清,但刘光裕将“出版”与具体的“出版物”对应,提出应与国际接轨的建议,仍然值得借鉴。

李新祥照定义文本中动态性环节的数量作为分类标准将已有的出版定义分为五种类型:“单一环节”论、“二环节”论、“三环节”论、“多环节”论和其他类(见表2)。(www.daowen.com)

表2 出版定义的类型分析

通过比较这五类定义,李新祥得出以下结论:“第一,从‘单一环节’的概念框定至‘多环节’的界说,反映出人们对出版本质认识的深化;第二,出版不是一个即时性的静态范畴,而是动态的过程性范畴,‘复制’属于出版的核心环节在很大程度上已取得共识;第三,载体不是衡量构成出版行为与否的关键,是否有偿也不是构成出版行为与否的标准。”并且认为:“多环节论更接近出版的本质,或者说更具有解释力。”[5]李新祥对出版定义研究的归纳和总结具有创新意义,他从定义文本中涉及的环节数量为标准,对定义进行分类,思路清晰,逻辑严密,有助于我们更好地把握已有研究,对后续研究的开展提供新思路

纵观国内外对“出版”定义的研究,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一些共同的观点,公认“出版”概念的核心一是生产制作(production),二是传播分发(dissemination)。不论是否依赖载体、对出版物如何界定、媒介环境如何变化,制作和分发都是构成出版的要件,对出版下定义,不应该抛弃这两个要件。正如北京大学肖东发教授指出的:“出版就是将人类的精神成果经过选择、编辑、加工,记录在一定载体上,公之于众,向社会广泛传播的活动。出版的实质就是把人类的精神产品物质化、载体化、社会化,使知识信息由内到外,由隐性到显性,由个体到群体传播开来。至于是不是要有纸张、印刷、发行,是主体复制还是客体下载都无关主旨。”[6]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