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认为,窗口期模式在本质上是企业在面对多种分销渠道时所采取的一种连续分销策略,分销渠道的界定取决于版权的“权利形态”而非放映终端,其目的是通过在不同分销渠道之间设置发布窗口来刺激或延迟特定消费者的消费行为,从而实现电影产品在全生命周期内的利益最大化。从经济学的角度,窗口期模式可以被理解为一种“跨期价格歧视”行为或是“版本化”策略,这种分销策略可以减少不同分销渠道之间由于相互竞争对总收益的蚕食。此外,对窗口期进行立法监管也可以作为一种保护本土电影产业免受外来冲击的手段。这一结论对国内学者将窗口期模式看作院线的“垄断行为”或是“外部影响因素”的观点进行了修正,也对仅将窗口期看作经济利益最大化或者规避市场竞争的手段的观点进行了补充。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世界主要电影市场的平均院线窗口期时间均出现了大幅度缩短。在窗口期“动态平衡”的形成过程中,由制片公司、院线、有线电视、流媒体平台多方参与的行业谈判发挥了关键作用,但政府的宏观调控仍然从根本上改变了市场博弈的进程,直接或间接影响了窗口期的形成。在美国,自由竞争市场导致了大制片公司几度形成垄断,危及了艺术电影和独立院线的生存。对此,美国司法部推动了一系列反垄断措施,通过法律手段来改善市场竞争环境。在法国,为了应对跨国娱乐集团和流媒体平台的冲击,保护本国电影产业的整体发展和繁荣,政府通过立法监管对各个权利形态的窗口期进行了明文规定,戛纳电影节也通过调整主竞赛单元的参赛资格要求来促使参赛影片遵守这一规定。与美国强调自由竞争和法律调节、法国注重立法监管的做法不同,我国采取了在开放市场竞争的基础上,由政府深度把控、积极引导的“混合式”办法,充分发挥了国有企业在市场资源配置中的作用。这种办法有效地促进了电影市场的蓬勃发展,也限制了产业链中任意一方市场势力的无限扩大。(www.daowen.com)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