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首次从金融约束的视角全面研究了我国股票市场金融泡沫的形成机制,国内有不少文献对中国股市的管制问题诟病颇多,但将管制政策提升到金融约束层面来认识的很少见。这方面代表性的文献是艾洪德和武志(2009)将证券市场置于金融约束框架下的研究,但他们的研究忽略了金融约束在泡沫形成中的作用,而这恰恰是金融约束政策最大弊端,也是迄今为止对股价的干预往往无功而返的原因。我们选择从金融约束视角探讨其对股票市场、对投资者利益的影响具有开创性,并就金融约束政策产生泡沫的机制及其后果逐一进行分析。
第二,根据金融约束理论的本质把其分析框架拓展到股票市场,并提出我国股票市场存在两种形式的金融约束政策,即价格型金融约束政策和数量型金融约束政策,并采用A股限售股解禁的全部样本,实证检验了股票市场需求曲线倾斜这一命题,为论证数量型金融约束政策对A股市场泡沫的形成提供了事实根据,完善了金融约束政策框架在股票市场的拓展。
第三,测算了股票市场上金融约束政策的租金规模、对一般投资者利益的损害。我们首次从一般均衡的框架下研究了A股长期均衡估值中枢,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一个金融约束条件的下的股票市场的租金测算方法,并对租金规模进行了详细测算,虽然假设建立在完全竞争市场的均衡状态下的一般均衡框架不一定完全适合中国的现实,可能会导致长期均衡估值中枢测算不一定精确,但是该测算方法在方法论上较为严谨。
第四,实证分析了中国股权分置改革的金融约束租金效应,并通过测算得到的合理对价率与实际对价率的偏离度程度核算出了非流通股股东对流通股股东侵占的政策租金规模,得出股改并没有很好地保护了中小投资者免受解禁供给冲击。
第五,揭示了股权分置改革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上市公司“融资圈钱”、大股东掠夺中小投资者的政策格局,“大小限”解禁套现造成的大股东对小股东政策租金掠夺的现象仍然存在,一方面造成广大投资者的财产性收入没有得到增长甚至是减少,另一方面打击了广大投资者对中国股市的信心。这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了中国股市多年称“熊”全球的部分原因。
第一,本书论述了金融约束政策形成股市泡沫的机理,泡沫的存在让上市公司获得了大量的租金,泡沫的破灭又让中小投资者损失巨大,那么,股市大量的扩容将不仅使中小投资者蒙受损失,也将因为泡沫的不复存在让上市公司取得的租金的机会越来越少,那么,合理的扩容边界在哪里,这是一个值得进一步研究的问题。(www.daowen.com)
第二,本书对于股票需求曲线的论证和租金的测算,涉及的数据量非常之大,由于有一些个股参数数据不够完整,只好忍痛割爱,这可能会影响到实证结果。
第三,囿于时间和难度限制,未能从动态一般均衡的角度,更细化的测算出短期实际均衡利率,进而推算出短期均衡的估值中枢,使租金的测算在时间这一维度上变得更加细化。更未能从每支个股的情况出发,充分考虑每支个股的估值参数的不同,测算出每支个股的租金。实际上,由于我国股市存在突出的估值结构问题,中小市值股票与大市值股票相比估值差异非常大,更加细化的测算租金构成有着很重要的研究价值。
第四,股票市场上的金融约束政策为大股东、上市公司创造租金机会,这其中创造的租金必然会发生从居民家庭部门和没有获得融资的生产部门向能获得融资的生产部门的转移。这种转移会导致对居民消费的抑制作用:中国股民多年来累积投入的资金远高于他们从股市得到的回报,其差额就是第二层面的金融约束创造的租金被上市公司、券商等机构获得。此外,利率管制还导致公司的股权融资偏好、高溢价发行和配股以及间接地对流通股股东造成损害。此外,低收入者因自身资本积累的限制达不到享受金融服务的财富阈值而得不到像高收入者那样所得到的高收益回报,而扩大居民收入差距。财富的转移和劳动收入分配比的下降必然会带来居民消费能力的下降,再加上居民收入差距拉大的制约,从而导致中国居民消费抑制。收入的分配偏差影响了居民消费水平的增长,从而不利于国民经济增长方式向消费主导型的模式转变。根据经典的经济增长理论,如果实际经济运行偏离了最优增长路径,政府应该通过适当的干预措施,使经济运行重新走上最优的轨道。因此,这就为政府实施适当的金融约束政策提高经济动态效率提供了理论依据。对此问题的研究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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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为了准确界定“大小非”和“大小限”这两个概念,先看一下股权分置改革中的“新老划断”界限。所谓新老划断,按照中国证监会在股权分置改革中所给出的定义就是:划定一个时间点,对此时间点后,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不再区分上市和暂不流通的股份。新老划断的界限意味着全流通式新股发行的开始。这个时间点是2006年6月19日中工国际挂牌深交所中小板。在2006年6月19日之前所存在的没能上市公开流通的股份,通过股改而陆续上市的可以按历史惯例称为“非流通股”。其中,占总股本5%以上的简称为“大非”,5%以下的为“小非”,两者合并被称为“大小非”。“大非”在股改三年以后方可全流通;“小非”在股改一年后即可全流通。而2006年6月19日之后新上市公司所带来的还未上市公开流通的股份,被普遍称为“流通权限售股票”,简称为“限售股”。其中,发起人持有的股份通常要有三年的锁定期,简称为“大限”;而如果在上市前12月内以增资扩股方式认购的股份,锁定期仅为一年,简称为“小限”。“限售股”将在公司上市之后的1~3年期间限制出售,过了1~3年的限售期,它们将自动解除禁止出售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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