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泡沫,是指某种或一系列资产的市场价格偏离其基础价值的一种经济现象,它主要产生于投机性,也可能产生于对基础价值的高估,并通常表现为泡沫的形成、膨胀、破灭或逐渐收缩的运行状态(董贵昕,2005)。这里所定义的泡沫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经济泡沫(economic bubble)。王子明(2002)认为:泡沫是一种经济失衡现象,可以定义为某种价格水平相对于经济基础条件决定的理论价格(一般均衡稳定稳态价格)的非平稳性向上偏移,这种偏移的数学期望可以作为泡沫的度量。导致价格泡沫的原因是复杂的,在实际经济活动中,与预期相关联的过度投机行为、幼稚投机者交易行为、规范失灵、诈骗行为和道德风险等都可能成为导致泡沫现象的原因。
一般来说,在投机性泡沫发生时,资产价格往往会出现突然攀升,价格的攀升趋势可能会使市场产生进一步价格上升的预期,并且吸引新的买主,形成自我实现的正反馈过程。当价格泡沫一旦被市场发现,就会产生和原来相反的预期,出现使市场价格回归理性价格的市场力,价格可能迅速而急剧地下降,导致泡沫的破灭。
本书认为,泡沫不仅与过度投机行为、幼稚投机者交易行为、规范失灵、诈骗行为和道德风险有关,还可能和制度因素有关,由制度因素导致的泡沫,其运行规律将取决于制度变迁,这种泡沫是理性的。
所以,本书对股票价格泡沫的定义是:由于制度环境的约束的理性行为或非理性行为,导致投资者对价格预期引起股票资产价格对于其价值的偏离,这种偏离可以分为正负两面,因此股票价格泡沫也相应可以分为正负泡沫。
金融约束(financial restraint)理论是在Mckinnon(1973)和Show(1973)的金融抑制-金融深化论遭遇理论和实践两方面的挑战后,由Hellmann等(1996,1997,1998,2000)提出的。他们定义金融约束指的是一组动态的金融政策,如对存、贷款利率加以控制,对金融市场的进入加以限制和对来自资本市场的竞争加以限制等。这些政策旨在在金融部门和生产部门内制造租金,或是旨在提高金融市场的效率,突出了政府在金融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有助于金融深化。(www.daowen.com)
传统的金融约束政策主要包括以下三个部分:第一,政府对存贷款利率的控制;第二,限制竞争,包括市场准入限制、限制银行信贷市场、资本市场的竞争等;第三,限制资产替代,即限制居民将正式金融部门中的存款转化为其他资产。它通过利率控制、金融机构准入限制和资产替代限制等政策来诱使金融部门中的经营主体去进行一些在市场中提供不足却有益的金融活动。
金融约束在本质上是指政府通过一系列的金融政策在金融部门和生产部门内创造租金机会,以激励其促进经济增长。根据这一本质特征,在中国,除了在银行存贷款市场上,通过利率管制,为银行提供稳定的存贷利差收入以维护银行经营稳定、为企业提供低成本资金来源以维持生产利润。还存在另外一层的金融约束:在资本市场上,则通过股权分置、大小非进入流通所支付的过低对价、对大小限股票进入全流通的期限锁定和降低再融资的门槛、监管宽容等措施,来降低股票融资成本,并人为地造成股票相对稀缺,使IPO得以高溢价发行等政策措施为生产企业创造租金机会。此外,在开放经济下,管制汇率和限制资本流动也是政府干预金融的举措,这也属于金融约束的范畴。本书重点关注证券市场上的金融约束政策效应。
就证券市场而言,金融约束政策涵盖的内容比较广,但实质上无外乎两种形式,一种是对价格的管制,一种是对数量的管制。所以,本书定义价格型金融约束政策是指对利率价格的管制,数量型金融约束政策就是指对股票流通数量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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