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保健医生职责:①婚前保健医师需按照《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从事婚前医学检查,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服务项目。②婚前保健医师需遵循严肃、亲切、认真、守密的工作原则,保护服务对象的隐私,不得弄虚作假。③婚检时,婚前保健医师应认真核对服务对象的证件和照片,以防冒名顶替。双方检查项目应由同性别的医师执行。④婚前保健医师需严格遵守操作规范,确保医疗质量,防止医源性交叉感染。⑤婚前保健医师应根据婚前医学检查、婚前卫生指导后的结果为服务对象提供婚前卫生咨询服务,对出现的异常情况,应由当事人自己向对方说明,在受检双方同意的情况下,向受检双方详细说明可能发生的后果,并指导双方采取有关措施。⑥婚前保健医师应认真逐项填写《婚前医学检查表》和《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确保字迹清楚。⑦对不能诊断的疑难病症,应请主检医师复查后,转指定的上级医疗、保健机构会诊,并进行随访。⑧经婚前医学检查发现可以矫治的疾病,应根据具体情况及时转至有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进一步诊治。⑨婚前保健医师需做好登记和统计报表工作,保证各种原始资料内容齐全。⑩婚前保健医师应加强业务学习,重视病例积累,及时分析研究,提高工作质量并随时接受考核。⑪婚前保健医师除承担婚前保健医师的职责外,还应负责婚前保健工作的质量管理和技术指导。⑫婚前保健医师负责对《婚前医学检查表》和《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复审并签字。⑬婚前保健医师应对婚检中发现的异常情况或影响婚育的疾病进行复查,记录补充病史及体征,复核诊断依据和医学意见,向受检当事人说明后签字。对婚前医学检查中不能确诊的疑难病症及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审核后转诊,依据反馈的确诊结果,如实填写《婚前医学检查证明》。⑭对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暂缓结婚”“不宜生育”或“采取医学措施,尊重受检双方意见”的服务对象,婚前保健医师应耐心讲明科学道理,提出医学意见,进行重点咨询指导。对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应提供以知情选择为原则的长效节育措施。⑮婚前保健医师应定期对《婚前医学检查表》和《婚前医学检查证明》进行质量检查,每季度进行质量分析,组织讨论,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⑯婚前保健医师应及时审核检查各种登记资料及统计报表,定期分析总结,提高工作质量,并随时接受考核。(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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