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普通年金责任
在保险条款中,通常以“生存年金”“生存保险金”和“年金”三种名称出现。该项责任一般从某个保单周年日或特定年龄起,给付被保险人一定数额的生存保险金,给付期限包含定期和终身给付,起到平滑各个年龄段收入,规避经济波动风险,保全资产的作用。
2.养老金责任
在保险条款中,此类责任项除了被称为“养老金”外,还可能被命名为“关爱金”“呵护金”和“祝福金”等。该项责任应在高龄(退休年龄或60周岁附近)开始集中持续给付,其能够在被保险人处于低收入或无收入状态时为被保险人提供生活保障。
3.教育金责任
在保险条款中,通常以“教育金”“深造金”和“成长金”等与教育相关的名称出现。作为教育金产品,该项责任在设置时应仅在14—28周岁的教育年龄段集中给付。由于年金保险具有强制储蓄的功能,被打上“教育”标签的年金能有效做到专款专用,避免其他消费侵占教育资金,防范风险,给成长阶段的青少年提供资金保障。
4.特定生存年金责任(www.daowen.com)
该项责任仅在某一约定的保单周年日或被保险人约定年龄给付一定数额的年金。在条款中有时表现为“学业有成金”“祝寿金”和“特别关爱金”等。
5.满期金责任
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期满时的单次给付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满期金的金额设置过高,会直接稀释教育金和养老金这类核心年金责任领取期的领取金额。
表2 年金保险责任统计
由表2可知,与2019年相比,除养老金外,其他生存责任的占比均有所下降。一方面,这说明了2020年的产品更加注重养老金方面责任的开发;另一方面,也说明了产品形态更加鲜明、责任更加集中。以往的产品可能会同时涉及普通年金责任、教育金责任及养老金责任等,而2020年的产品则展现出定位更为清晰的发展趋势。更多公司的产品开发战略和布局向养老领域倾斜,这很大程度上也是受到了2020年初13部委《关于促进社会服务领域商业保险发展的意见》[4]的影响,文件的11条意见中有4条均涉及养老,其明确指出“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探索满足60岁及以上老年人保险需求”等意见,并做出了具体要求,为各公司养老年金产品的开发提供了鲜明的政策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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