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船舶建造险案合同解释规则的适用启示

船舶建造险案合同解释规则的适用启示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在此案的判决中对有争议的保险条款,优先灵活适用文义解释、目的解释、整体解释等多种解释方法,找到了条款之间的逻辑联系,对保险合同的责任范围以及除外责任条款的含义进行解释。从这个判决中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以普通人的理解更为合适,即合同词语所使用的含义应当是一个熟悉该词语所使用状况的、具有合理智力的人使用该词语时应当具有的含义。

船舶建造险案合同解释规则的适用启示

(一)优先适用第一位阶解释规则

根据法理和相关法律规定,不利解释规则的适用位阶是第二位的,当法官需要对一个海上保险合同进行解释时,最直接面对的便是保险条款文字本身,所以文义解释规则是保险合同解释中的首要规则,在进行文义解释的同时,还应该根据整个合同,而不是仅局限于有争议的保险条款,同时也要参考当事人订约时的法律文件或相关记录以及海上保险实践中在长期发展中所形成的习惯做法,来选择最适合合同目的的解释。与此同时,因为法官在解释保险合同时必须遵循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以当这些解释规则都用完之后,还出现两种“通常合理解释”时才能适用不利解释规则,然而实践中,有些法院把不利解释规则当作一旦有争议就自动适用的“优先原则”。虽然有些案件在结果上也未必有差别,却不能以理服众,也被很多学者所诟病。最高人民法院在此案的判决中对有争议的保险条款,优先灵活适用文义解释、目的解释、整体解释等多种解释方法,找到了条款之间的逻辑联系,对保险合同的责任范围以及除外责任条款的含义进行解释。

(二)通常合理解释(www.daowen.com)

美国法学家科宾认为:“法院在解释合同时面临的第一个问题是确定法律要给予谁的意思和意图以法律效果。一旦确定了探求其意思和意图的人或人们,法官要尽可能地使自己设身于该人或人们的地位,了解其历史和经历以及他们与其他人和事的关系,以确定他自己的意思和意图是怎样的。”在海上保险领域中以谁的理解作为通常合理解释呢?现在基本上有三种观点:①以专业法律人士的理解作为通常合理解释,如律师、法官和海上保险合同双方的法务人员等;②以精通海上保险人士的理解作为通常合理解释,如海上保险经纪人;③以普通人的理解作为通常合理解释。从这个判决中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以普通人的理解更为合适,即合同词语所使用的含义应当是一个熟悉该词语所使用状况的、具有合理智力的人使用该词语时应当具有的含义。此种含义是客观的,而不是主观的。[19]最高人民法院的判词是从中文和法律用语的通常理解以及保单用语中宾语和定语缺失的角度来解释的,非常符合我国的语言习惯和法律制度,简单而又有说服力,真正达到了普通人的“通常解释”的标准,但是以普通人的理解作为通常合理解释是否适合本案,笔者有不一样的看法。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