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保险案件裁判评析:免责条款效力处理应遵循契约原则

保险案件裁判评析:免责条款效力处理应遵循契约原则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司法实践中较少直接认定某免责条款无效,运用最多的还是说明义务的履行与否导致的免责条款是否产生效力。免责条款作为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效力应当运用合同法原理予以处理。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52条和第53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也有较多的情况引用第19条认定免责条款无效。

保险案件裁判评析:免责条款效力处理应遵循契约原则

保险合同作为合同一种,是投保人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具有合同的一般特征并遵守合同的一般原则。处理合同纠纷应当运用合同特别法与普通法原理。

合同法具有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与合法五大基本原则。[11]与近代以来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中的契约自由原则并无二致。

同时保险合同具有特殊性,属于射幸合同,即合同的法律效果在缔约时尚未确定的合同。这类合同的特点在于合同订立后,法律效果十分发生取决于偶然事件的出现。保险合同也属于格式合同,由一方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合同条款,并于订立合同时不容相对人协商的合同。格式条款具有以下特点:1.合同条款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拟定。2.格式条款的相对人只有订约自由而没有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3.格式合同具有广泛性、持久性和细节性,有利于节省交易成本。

为了保护相对人的权利,体现契约正义,法律对格式合同的使用、效力以及解释等,有特别限制:一、不可排除法定条款的效力。(合同法第40条)二、免责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合同法第39条)三、非格式条款效力优先。(合同法41条)四、有利于相对人解释原则。(合同法41条)[12]

关于格式条款的效力评价,一般考虑以下几个因素:第一,是否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第二,是否符合公平原则。第三,是否违反城信用原则、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司法实践中较少直接认定某免责条款无效,运用最多的还是说明义务的履行与否导致的免责条款是否产生效力。

免责条款作为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效力应当运用合同法原理予以处理。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存在于《民法通则》《民法通则》《合同法》及《保险法》中。其中合同无效(包含部分无效)的规定主要是《保险法》第19条及《合同法》第52条与第53条。其中《保险法》第19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这两项是因为格式条款内容对投保人、被保险人不公平而被法律规定为无效。另第17条规定了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的情形,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这一条实际是关于保险人说明义务的规定,说明义务的法理基础,通说认为主要为最大诚信原则和附和契约义务的客观要求。主要因保险合同为格式合同,内容晦涩难懂,投保人难以理解,造成难以实现意思自治,需要保险人予以解释说明。对于未做说明的后果,我国采取的不产生效力说,该说认为,保险人未履行说明或明确说明义务,致使双方对免责条款未达成合意,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也就是该条款属于双方未认可的内容而不应属于合同的一部分。(www.daowen.com)

合同法第三章专门的合同效力规定,其中第52条规定了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53条规定了免责条款无效的两种情形:第53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52条和第53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保险条款一般不存在《合同法》第52条及第53条规定的情况,且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应首先适用《保险法》第17条、第19条等特别法的规定,但理论上也应予以排除存在这两条规定情况。

本文认为,司法实践中对保险免责条款的效力最为普遍的是引用《保险法》第17条,以保险人未尽提示和说明义务为由认定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也有较多的情况引用第19条认定免责条款无效。不论在个案中引用此两条是否正确,但这确遵循了合同的原理。而运用近因原则或因果关系则不符合合同原理。

能否运用公平原则解决?有观点认为可依据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的公平原则来处理这个问题。但最为民法基本原则的公平原则,不具有直接适用的性质。凡违反公平原则的行为,法律都设有补救性的规定……因此,遇内容违反公平原则的合同,应当直接适用具体规定,而不能直接适用公平原则。[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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