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保险案件裁判评析:免责条款的因果关系分析

保险案件裁判评析:免责条款的因果关系分析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该免责条款因其合同约定而应当分析损失和费用是否与所列举情形的因果关系。综上,未年检、无从业资格证免责条款属于情形除外及违法性免责,依据条款约定只要具有该违法性情形发生即应免责,而不受近因原则或因果关系原则的限制。

保险案件裁判评析:免责条款的因果关系分析

《2015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将免责条款概括为3类:情形除外、原因除外及损失和费用除外,其中情形除外是指只要具有该条所列举的情形,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原因除外是指由于该条所列举的原因导致的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损失和费用除外是指无论造成损失和费用的原因是什么,该条所列举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实际上,上述3种类型的免责条款在各保险公司的车险保险条款中均有体现,只是并未在条款中予以明确分类和定义。

2015年商业车险费改,中保协在发布示范条款的通知中称,为了适应社会文明进步的时代要求,更好地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解决司法实践中反映出的突出问题,将条款中争议较大的内容予以修改甚至删除,将免责条款归类并定义,其良苦用心不言自明。

根据上述定义,被保险车辆未年检、驾驶员无从业资格证属于情形除外。该示范条款第8条第(二)项“2.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第(三)项“1.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号牌被注销的,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这两个免责条款只约定了两种情形,或者说两个事实,即相关证书和证照的年检问题,并未约定免责情形与事故、损失的近因或因果关系

该示范条款第9条之(一)“下列原因导致的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这属于原因除外。该免责条款因其合同约定而应当分析损失和费用是否与所列举情形的因果关系。但这不是近因原则或因果关系的运用,而是合同内容的遵守。与近因原则无关。

综上,监管机构与行业组织的态度也很明确,免责条款并不适用近因原则。(www.daowen.com)

本文将免责条款也从另一个角度进行分类,一是违法性免责,即因某种行为、事实或状态违反法律规定而免责。以车辆损失险责任免除为例,该条款第8条(一)、(二)1~7项、(三)第1及第4项,以及第9条第4项。此类免责条款主要是中保协分类里的情形除外。

二是高风险免责,即根据历史经验对于一些高风险的情况予以排除,例如战争、地震、竞赛等。主要是条款第8条及第9条的部分内容。

三是间接性损失和费用免责,即对于非因保险事故直接导致的损失或者保险事故发生后处理不当导致扩大的损失不予赔偿。主要是条款第10条的内容。

未年检和无从业资格证均属于违法性免责。违法性免责均来源于在法律、行政法规甚至部门规章中的强制性甚至禁止性规定。其中未年检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3条规定: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无从业资格证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综上,未年检、无从业资格证免责条款属于情形除外及违法性免责,依据条款约定只要具有该违法性情形发生即应免责,而不受近因原则或因果关系原则的限制。至于有观点认为一些轻微违法情形不应免责,涉及条款本身的效力,篇幅所限,也不在本文讨论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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