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保险案件裁判评析-保险案件裁判评析

保险案件裁判评析-保险案件裁判评析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审判决后,临沂浙商财险向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发回重审或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主张其已履行完毕提示说明义务,免责条款应予适用。鲁达汽运请求维持一审判决。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临沂浙商财险是否已履行完毕提示说明义务。因此,一审认为法人投保时应有经办人签字不当的情况,在鲁达汽运已在投保单上加盖公章的情况下,应当认定为鲁达汽运已认可临沂浙商财险已向其履行完毕提示说明义务。

保险案件裁判评析-保险案件裁判评析

一审法院认为,临沂浙商财险主张因鲁达汽运未提供驾驶员道路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保险公司应当免责,但仅提供加盖鲁达汽运公章的投保单,该投保单无经办人签字,临沂浙商财险又不能提供证实其对免责条款进行明确说明的具体时间、地点、参加人、说明方式、说明内容等,在此情况下仅有鲁达汽运在投保人声明处的盖章不足以证明临沂浙商财险已对免责条款进行了明确说明,相关免责条款不能生效。

一审判决后,临沂浙商财险向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发回重审或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主张其已履行完毕提示说明义务,免责条款应予适用。

鲁达汽运请求维持一审判决。(www.daowen.com)

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二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相同。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临沂浙商财险是否已履行完毕提示说明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13条第2款规定:“投保人对保险人履行了符合本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要求的明确说明义务在相关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以其他形式予以确认的,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该项义务。但另有证据证明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除外。”通过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当投保人在投保单上的投保人声明栏处签字、盖章时,即应以认定保险人已履行完毕明确说明义务为原则,以投保人能提出证据充分的反证为例外,签章人为投保人而非其他人。该案中,在投保单上有签章权的仅为投保人,即鲁达汽运,能够代表鲁达汽运意志的自然人也仅有鲁达汽运的负责人,因此鲁达汽运在投保单上加盖的公章足以代表其法人意志,而鲁达汽运的经办人无权代表鲁达汽运签章,即使签章也不能产生确认明确说明义务已履行完毕的效力。因此,一审认为法人投保时应有经办人签字不当的情况,在鲁达汽运已在投保单上加盖公章的情况下,应当认定为鲁达汽运已认可临沂浙商财险已向其履行完毕提示说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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