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保险免责条款分类及裁判评析

保险免责条款分类及裁判评析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理论上根据不同的性质和标准可以对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作出很多不同的分类。法定免责条款即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免责;约定免责条款,是指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中以免责条款的形式约定何种情形下保险人免于承担保险责任。根据事故与责任之间的表现形式,可以分为事故原因免责条款、事故形态免责条款及危险状态免责条款。

保险免责条款分类及裁判评析

理论上根据不同的性质和标准可以对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作出很多不同的分类。

(1)根据保险免责条款的效力来源,可以分为法定免责条款和约定免责条款。法定免责条款即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免责;约定免责条款,是指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中以免责条款的形式约定何种情形下保险人免于承担保险责任。

(2)根据事故与责任之间的因果关系,可以分为保证免责条款和近因免责条款。保证免责条款是指只要被保险人的行为违反了保险合同中的保证条款,不论事故的近因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人都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近因免责条款是指若事故的近因是保险合同中规定的除外责任范围的事故,则保险人可以根据免责条款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3)根据事故与责任之间的表现形式,可以分为事故原因免责条款、事故形态免责条款及危险状态免责条款。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中所引用的条款分类即为此类,其在判决主文中陈述:“根据保险法理论,法定或约定免责事由可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类型是保险人对由某种特定原因所发生的保险事故免责,称为事故原因免责。如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由战争或军事冲突等造成的保险事故,都属于事故原因免责。该类事故中保险人如要获取责任免除,就必须证明某种特定的原因事实。第二种类型是对由一些特定形态事故造成的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可免责,被称作事故形态免责。譬如政府征用等原因造成保险车辆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就是典型的事故形态免责。第三种类型是保险人对在某种特定危险状态下所发生的保险事故免责,称为危险状态免责。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都属于危险状态免责。其特点是只要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处于该责任免责条款所规定的危险状态之下,保险人可免除其保险责任,而无须证明保险事故是由该危险所产生的。”[2](www.daowen.com)

(4)根据保险免责条款的表现形式,免责条款可以分为除外责任条款和其他表现形式的免责条款,如自负额、免赔额条款、观察期条款等。除外责任是指保险合同中集中规定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的事故及其损失范围;自负额、免赔额条款是指投保人自负额部分或属于免赔额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由投保人自己承担;观察期条款是指合同成立后保险责任生效之前,即观察期所发生的事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5)根据保险人免责条款是否具有可协商性,免责条款可以分为格式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与非格式合同中的免责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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