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甲公司将其所有的机器设备、电子设备、存货(包括辣椒、调味品等)在某财产保险公司处投保,保险合同中约定,保险财产地址为:某村(如有多个地址分别填写,投保单只填写最主要的一个保险财产地址)。双方保险合同条款第25条约定:保险标的的地址变更后,被保险人应该及时通知保险人,如果未履行该义务,对于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义务。后,甲公司承保的辣椒晒干后,将其中部分辣椒干分批次送到乙公司储存,乙公司为甲公司出具了入库明细表。保险期间内,乙公司恒温库发生火灾,将甲公司贮藏的辣椒在火灾中全部烧毁。保险事故发生后,甲公司向某财产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某财产保险公司以存放保险标的物地址发生变化未通知某财产保险公司,导致标的物风险程度增加为由拒赔。甲公司认为某保险公司应履行赔偿金支付义务。此案引发的问题:①保险标的地址的变更是否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该危险程度的增加是否达到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者增加保险费的程度;②被保险人对于变更地址的选择是否尽到审慎义务,即被保险人是否能够预测到保险标的存放地址的变更将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③被保险人未履行危险增加通知以后的法律后果。
案例二:甲为登记在本人名下,适用性质为“非营运”的机动车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机动车盗抢险。保险单载明,保险车辆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重要提示栏注明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加装、改变适用性质等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以及转卖、转让、赠送他人的情况,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合同中机动车盗抢险保险条款及机动车损失条款均用加黑字体记载,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改装、加装或从事营业运输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否则因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后,甲驾驶涉案车辆以营利为目的,以网约车的方式在路边载上两名男子后发生交通事故,甲向某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该保险公司以甲未履行危险增加通知义务为由拒绝赔付。此案引发的问题:①本案是否存在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形?②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法律后果如何认定?(www.daowen.com)
以上两个案例均涉及如何判断“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以及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法律后果问题。案例一中保险标的的地址发生了变更,案例二中标的物的用途发生了改变。然而,地址和用途的改变势必会导致标的物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吗?《保险法司法解释(四)》第4条也列举了认定“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时需要考量的因素,但仅用了“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的字样,并非具备这些因素就必然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此外,上述两个案例中皆约定了如果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则保险人不负责赔付保险金,此时被保险人是否可以请求退还保险费?保险合同是否解除?综上,如何判断危险程度是否显著增加,违反危险程度显著增加通知义务法律后果如何认定,成为处理此类案件的棘手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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