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保险代位求偿的司法实践困惑

保险代位求偿的司法实践困惑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订立保险合同前,B公司向A公司出具声明,内容为在800万元金额范围内放弃向A公司追责,后A公司与C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就该问题进行询问,A公司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该放弃声明。后C保险公司向B公司赔付800万元货损。B公司就剩余200万元的货损在D市法院起诉A公司,此案审期间,C保险公司依法向D市法院起诉A公司,行使代位求偿权。此外,法院可以依法将B公司诉A公司一案与C保险公司诉A公司一案合并审理。

保险代位求偿的司法实践困惑

拟制案例:A公司为货运公司,为B公司承运一批货物,该批货物价值为1000万元,A公司为该批货物在C保险公司投保,保险金额为800万元,被保险人为B公司。在运输货物的过程中,A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装载该批货物,被保险人B公司的员工甲也因疏忽大意没有现场提醒,货物运输至D市时发生货物倾倒事故,全部灭失,损失金额为1000万元。订立保险合同前,B公司向A公司出具声明,内容为在800万元金额范围内放弃向A公司追责,后A公司与C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就该问题进行询问,A公司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该放弃声明。后C保险公司向B公司赔付800万元货损。B公司就剩余200万元的货损在D市法院起诉A公司,此案审期间,C保险公司依法向D市法院起诉A公司,行使代位求偿权。

此外,上述货物发生事故时,路人E因货物倾倒受伤,花费医药费共计20000元,其在F保险公司投保意外险,F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内容向E赔付20000元医药费,赔付后,F保险公司起诉A、B两公司,就其支付的20000元医药费进行追偿。

上述案例虽然是为了详尽概括汇总保险人代位求偿现实案件而拟制的,但基本可以涵盖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制度的一系列实务问题。结合该拟制案例,本文将保险代位求偿的司法实践困惑概括为以下几点:①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前提;②保险人以谁的名义行使代位求偿权;③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时,投保人是否系“第三者”;④第三者致损的事由是否仅局限为侵权;⑤第三者是否能够以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追偿为由,对抗保险人行使代位追偿权;⑥人身保险领域是否可以适用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www.daowen.com)

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上述案例中,C保险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投保人A公司代位求偿;A公司虽系投保人,但因其违约导致被保险人货物全损,系造成损失的“第三者”,保险公司有权向其主张权利;本案造成货损的原因是A公司的违约行为,符合《保险法司法解释(四)》中的“侵权”“违约”的规定;B公司的员工甲对货损存在过失,但并非故意为之,C保险公司不能向其主张代位求偿;A公司可以就B公司的放弃声明为由对抗C保险公司,法院应予支持,同时,C保险公司有权要求B公司返还赔付的800万元;由于目前我国的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仅局限于财产保险,故F保险公司无权向第三者主张代位求偿权。此外,法院可以依法将B公司诉A公司一案与C保险公司诉A公司一案合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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