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找寻和梳理现实裁判规则-保险案件裁判评析

找寻和梳理现实裁判规则-保险案件裁判评析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侵权责任法》采取了规范指引的立法技术,将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适用指向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于这类案件应该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作为裁判的规则。《道路交通安全法》是规范道路交通事故的法律,该法第五章规定的是交通事故处理,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在第五章中寻找处理依据。根据具体条款可以看出,第76条第1款第2项规定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及行人发生碰撞的归责原则,第76条第2款规定了免责事由。

找寻和梳理现实裁判规则-保险案件裁判评析

在处理非机动车及行人与机动车发生事故赔偿机动车车损这类案件中,按照正常的裁判逻辑和思路,应是首先根据案件事实,寻找法律适用的大前提,选择适用法律的过程是法官首先需要面临的问题。

(一)适用法律范畴的确定

非机动车及行人与机动车发生事故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交通事故是一个很大的范畴,交通事故包括道路交通事故、水路交通事故、铁路事故和航空事故,其中,道路交通事故又包括机动车交通事故和非机动车交通事故,非机动车交通事故就是非机动车与行人或者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行人与行人之间在道路上方发生的交通事故。例如,张三骑自行车在道路上逆行将李四撞伤,即为非机动车交通事故。对于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按照《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的过错责任原则处理即可。所谓机动车交通事故是指机动车在道路上与机动车或非机动车或行人发生的交通事故。非机动车及行人与机动车相撞的另一个物理理解角度就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及行人发生相撞,这是一个事故的两个角度的描述,从性质上看,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范畴。

(二)立法上的明确指引(www.daowen.com)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章规定的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5]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8条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采取了规范指引的立法技术,将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适用指向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于这类案件应该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作为裁判的规则。因而脱离《道路交通安全法》独立确定行人对机动车的赔偿责任是与《侵权责任法》立法原则相悖的。

(三)寻找合适的规范

既然确定了以《道路交通安全法》作为处理这类案件的法律依据,那么就要寻找作为裁判依据的具体法条。《道路交通安全法》是规范道路交通事故的法律,该法第五章规定的是交通事故处理,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在第五章中寻找处理依据。该法第五章第76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第76条第2款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具体条款可以看出,第76条第1款第2项规定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及行人发生碰撞的归责原则,第76条第2款规定了免责事由。动车与非机动车及行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另一种表述就是非机动车及行人与机动车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一体两面,实质上是一个事情的不同表述。仔细分析该法条就会发现,该条规定的是机动车一方应该如何赔偿非机动车,对于非机动车及行人给机动车一方造成损失如何处理,似乎没有明确表达,这造成一个错觉,此处似乎是一个法律漏洞,但这里并没有漏洞,而是一个归责原则的问题,实质上也规定了非机动车及行人给机动车造成损失如何赔偿的归责原则,这应该是案例二中裁判法官在说理中仅仅适用“倾向性评价”这种表述的原因,这也是对法律规定理解存在偏差带来的困扰。这种对法律规定的理解与立法表述有关,也与该法条所指向的重点有关,该法条首先是想表述交强险如何的赔偿问题,在交强险不足部分,才引出下面的表述。实际上,非机动车和行人不存在交强险问题,这确实是一个立法技术问题,但这种立法技术带来的困扰,并没有掩盖该法条所确定的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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