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以顺[1]
摘要:私家车一般属于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对私家车投保,通常以其在车管所登记的“所有人”姓名作为名义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但因具体办理保险手续者可能是其配偶,夫妻替代签字投保的现象并不罕见。因夫妻对私家车享有共同的所有权和保险利益,主体混同,婚姻法规定夫妻对家庭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因而,为私家车投保买保险时的夫妻替代签字当属家事办理,不属于保险代理。在私家车投保过程中,由私家车名义所有人的配偶填写投保单发出要约、领受保险人对免责条款的说明与提示义务、交付保费、收执保单和发票等一系列行为皆应为有效。若出现否定上述某种行为效力的纠纷时,适用《婚姻法》第17条及其相应司法解释裁判案件,是十分准确和恰当的。
关键词:《婚姻法》 私家车投保 免责条款 提示义务领受(www.daowen.com)
近年来,随着我国汽车保有量的不断增加以及汽车时代的到来,由家庭购买汽车用于日常生活,已经是十分普遍的社会现象,因此,我国私家车(私人小微型载客汽车)的数量在逐年增加。据公安部统计,截至2018年底,全国汽车保有量达2.4亿辆,其中,私家车持续快速增长,2018年保有量达1.89亿辆,近5年年均增长1952万辆。[2]私家车在全国汽车保有量中的占比达到了78.75%。
保险是转移风险最为常用的手段之一,也是一种无形产品,人们在保险公司投保买保险,与在市场上购买其他有形货物的实质是一样的。近年来,随着人们风险意识的不断提高,买车必买保险,这已经成为人们的一种自觉行为,因此,自然人为家庭所有及使用的私家车投保买保险,也早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家庭消费和社会活动。在购买保险过程中,按照保险法相关规定,投保人负有对保险标的的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负有对保险条款的明确说明和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义务。保险人说明和提示义务的履行情况,是近年引发机动车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大量发生的常见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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