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的管理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根据本地区房地产业增值水平和市场发展情况,区别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和商用房等不同类型,科学合理地确定预征率,并适时调整。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后,应及时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科学合理制定预征率,加强土地增值税预征工作。为发挥土地增值税在预征阶段的调节作用,各地须对目前的预征率进行调整。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以下简称43号文件)“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不计入扣除项目;不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可以计入扣除项目。
预交土地增值税=预收账款/(1+税率或征收率)×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税率为11%;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征收率为5%。营改增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按全额(含营业税)确认“销售收入总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2016年70号,以下简称70号公告)规定、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预征土地增值税的计征依据:
预征土地增值税的计征依据=预收账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二)土地增值税预交方法的选择
43号文件: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预交土地增值税=预收收入/(1+税率或征收率)×预征率
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70号公告:预征土地增值税计征依据=预收账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预交土地增值税=(预收账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预征率
43号文件与70号公告土地增值税税基的比较:
43号文简易计税方法土地增值税的税基=预收收入/(1+5%)
70号公告土地增值税的税基=预收账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3%)
预交土地增值税的税基相差2%。(www.daowen.com)
43号文件一般计税方法土地增值税的税基=预收收入/(1+11%)
70号公告土地增值税的税基=预收账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3%)
预交土地增值税的税基相差8%。
【例4-32】 2017年8月,A房地产开发企业“幸福城”项目开盘预售住宅2万平米,签订合同总价2.4亿元,当月取得预收收入1.05亿元,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如何预交土地增值税?假设住宅项目土增税预征率1%。
(1)按43号公告计算
预交土地增值税=10500/(1+5%)×1%=100(万元)
(2)按70号公告计算
预交增值税=10500/(1+5%)×3%=300(万元)
预交土地增值税=(10500-300)×1%=102(万元)
70号公告比43号文件多预交土地增值税=102-100=2(万元)
【例4-33】 2017年8月,B房地产开发企业“幸福城”项目开盘预售住宅2万平米,签订合同总价2.4亿元,当月取得预收收入1.11亿元,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如何预交土地增值税?假设住宅项目土增税预征率1%。
(1)按43号公告计算
预交土地增值税=11100/(1+11%)×1%=100(万元)
(2)按70号公告计算
预交增值税=11100/(1+11%)×3%=300(万元)
预交土地增值税=(11100-300)×1%=108(万元)
70号公告比43号文件多预交土地增值税=108-100=8(万元)
结论:请纳税人选择按照财税〔2016〕43号文件预交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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