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普通标准住宅的税收优惠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即:销售普通标准住宅,增值率≤20%的,免税。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普通标准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居住用住宅。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等不属于普通标准住宅。这种定性式的规定,不便于掌握。
财税〔2006〕141号文件规定,“普通标准住宅”的认定,可在各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办发〔2005〕26号文件制定的“普通住房标准”的范围内从严掌握。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26号)对普通标准住宅规定的原则条件如下:
(2)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
(3)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
允许单套建筑面积和价格标准适当浮动,但向上浮动的比例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20%。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利润要控制在3%以内。
2.国家征用、收回房地产的税收优惠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解释,它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要求,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www.daowen.com)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进一步解释,《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所称因“城市实施规划”而搬迁,是指因旧城改造或因企业污染、扰民(指产生过量废气、废水、废渣和噪声,使城市居民生活受到一定危害),而由政府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已审批通过的城市规划确定进行搬迁的情况;因“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是指因实施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的建设项目而进行搬迁的情况。
3.企业改制重组中的税收优惠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号)规定:
(1)按照《公司法》的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建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改建后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该通知所称整体改建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
(2)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3)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4)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对其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5)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
该通知执行期限为2015年1月1日~2017年12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一条、第三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五条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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