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制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1995〕90号)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应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并获得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工许可后,根据税务机关确定的时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并在每次转让(预售)房地产时,依次填报表中规定栏目的内容;纳税人转让(预售)其开发的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应根据税务机关确定的时间,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应在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后的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营改增之后,为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16〕309号)又一次强调,根据税务机关确定的时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并在每次转让(预售)房地产时,依次填报表中规定栏目的内容。
2.土地增值税的预征制度
房地产开发产品生产周期长,占用资金量大,为解决建设资金的短缺,房地产开发达到一定程度可以预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具体办法、预征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
预征是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基础,是实现土地增值税调节功能、保障税收收入均衡入库的重要手段。各级税务机关要全面加强土地增值税的预征工作,把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房地产项目管理工作结合起来。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根据本地区房地产业增值水平和市场发展情况,区别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和商用房等不同类型,科学合理地确定预征率,并适时调整。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后,应及时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对未按预征规定期限预交税款的,应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从限定的缴纳税款期限届满的次日起,加收滞纳金。
为了发挥土地增值税在预征阶段的调节作用,各地须对目前的预征率进行调整。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不得低于2%,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5%,西部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各地要根据不同类型房地产确定适当的预征率(地区的划分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www.daowen.com)
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交增值税税款
3.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
(1)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房地产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称房地产开发项目),向当地发改委申请立项,获取《企业投资项目核准证》,按所核定的项目做为清算单位。
(2)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3)对不同类型房地产应当分别计算增值额、增值率,缴纳土地增值税。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