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6号公告)规定,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税率11%。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3%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例4-29】 2014年,丁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机构所在地建设一座商厦,准备自持出租。2016年8月份工程竣工验收,开发总成本为31000万元,开始招租。2016年10月份,B商场包租了整个商厦,租赁合同规定,租期3年,年租金3150万元,如何缴纳增值税。
按照16号公告规定,该商厦属于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税率11%。计税方法不得选择。
销项税额=31500000/(1+11%)×11%=3121622(元)
丁公司开发的商厦,属于老项目,由于竣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后,出租适用税率11%,又无进项税额可抵扣,或很少进项税额抵扣,会使企业多交增值税。
但是,按照《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www.daowen.com)
销售与出租适用计税方法不同,税率(征收率)不同,显然不尽合理。
《厦门市思明国税局营改增大辅导综合培训之房地产热点问题》。
问:房地产企业将自行开发的产品用于出租,增值税是否适用简易计税,适用条件如何?
答: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房地产企业自行开发的产品属于自建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其出租不动产应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对房地产老项目,其出租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丁公司出租商厦,参照思明国税局的规定可以选择简易办法计税,征收率为5%。
应交增值税=31500000/(1+5%)×5%=1500000(元)比较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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