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营改增前已确认收入未计提营业税的,营改增后的财税处理
营改增前已经确认收入,未计提营业税的,在达到增值税纳税义务时点时,企业应在确认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的同时冲减原已确认的收入。
【例4-17】 2016年4月28日,丁房地产公司销售一幢商铺,售价为2220万元,售房合同已经签订,商铺已交付买方B公司,买方出具了欠据,但未开具营业税发票,丁房地产公司做“应收账款”处理,未进行纳税申报。营改增过程中,丁房地产公司已经确认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老项目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同年5月11日,B公司交付了购房款,要求丁房地产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案例分析
(1)营改增前已经确认收入,未计提营业税,未确认损益。作会计分录如下(单位:元):
借:应收账款——B公司 222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2200000
(2)营改增后,达到增值税纳税义务时点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先冲减原来确认的收入,再按增值税的规定计算销售收入并计提增值税的销项税额。
销售额=22200000÷(1+11%)=20000000(元)
销项税额=20000000×11%=2200000(元)
作会计分录如下(单位:元):
借:主营业务收入 222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200000
2.营改增前已经计提营业税及附加但未缴纳,在达到增值税纳税义务时点时的
账务处理
【例4-18】 2016年4月29日,甲房地产公司售出办公用房一套,售价为为1050万元,房款已收讫,没有开具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发票,已经确认销售,并计提了营业税金及附加,但是尚未缴纳。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开营改增,营改增后,甲房地产公司已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对老项目选择按简易办法计税,5月10日需要给业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增值税。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案例分析
(1)营改增前取得售房收入,计提营业税及附加,但未纳税,作会计分录如下(单位:元):
借:银行存款 105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500000
同时,结转主营业务成本,计提“营业税金及附加”并计算损益;“营业税金及附加”尚未缴纳,说明没有开具营业税发票。作会计分录如下(单位:元):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588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525000
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36750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15750
应交税费——应交地方教育附加 10500
纳税申报时已经确认损益,营业税金及附加尚未缴纳。
(2)营改增后,首先冲回预提的应交未交的营业税金及附加,以“主营业务收入”作为过渡性科目,再计算应缴纳增值税及附加。作会计分录如下(单位: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525000(www.daowen.com)
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36750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15750
应交税费——应交地方教育附加 10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88000
(3)计算应交增值税,但尚未开具增值税发票。应交增值税额属于“已确认相关收入(或利得)但尚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而需以后期间确认为销项税额的增值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
应交增值税=10500000÷(1+5%)×5%=500000(元)
作会计分录如下(单位:元):
借:主营业务收入 500000
贷: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500000
(4)达到增值税纳税义务时点时,开具增值税发票,产生纳税义务。《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中规定,“简易计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发生的增值税计提、扣减、预交、缴纳等业务。作会计分录如下(单位:元):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500000
贷: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500000
次月纳税申报时缴纳增值税。作会计分录如下(单位:元):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500000
贷:银行存款 500000
(5)计提“税金及附加”。作会计分录如下(单位:元):
借:主营业务收入 6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500000×7%)35000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500000×3%)15000
应交税费——应交地方教育附加(500000×2%)10000
案例分析
(1)本会计处理办法,在冲销已计提的应交未交“营业税金及附加”,以及营改增后计提增值税、“税金及附加”时,均以“主营业务收入”做过渡性科目。
(2)“主营业务收入”属于损益类科目,如果原来计提的营业税及附加与营改增后计算的增值税、税金及附加有差异,则计入当期损益。
差异=588000-(500000+60000)=28000(元)
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3.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营改增之前销售的房产,在2016年5月1日之后交房时,
实测面积与销售面积不一致的处理方法
房地产企业销售房产最终按照实测面积计算,如果实测面积大于销售面积,需要补售房款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按不动产权房变更的当天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应按营业税政策规定补交营业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60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11号公告规定,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7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交房时间在2016年5月1日以后的,如果实测面积小于销售面积,需退还售房款的,应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