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4-15】 2017年4月5日,甲房地产公司(一般纳税人)将一套商业用房以222万元赊销给乙公司,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销售额200万元,增值税额22万元。双方约定:赊销期为半年,如果乙公司一个月之内款,可以折扣5%,如果3个月内还款,可以折扣2%,6个月之内还款,可以折扣1%,超过6个月不予折扣。乙公司于6月20日付款,甲公司应当怎样处理折扣额?
案例分析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现金折扣为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现金折扣从不准税前抵扣到允许抵扣是税法的一大进步,体现了税制改革具有人性化的特点。
折扣额=2220000×2%=44400(元)
(1)按赊销合同交房并开具增值税发票。
《增值税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作会计分录如下(单位:元):
借:应收账款——乙公司 2220000(www.daowen.com)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20000
(2)6月20日收到按2%折扣后的房款2175600元,现金折扣不得冲减税款,而作为财务费用处理。
作会计分录如下(单位:元):
借:银行存款 2175600
财务费用 44400
贷:应收账款——乙公司 2220000
新收入准则第十六条规定,合同中存在可变对价的,企业应当按照期望值或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可变对价的最佳估计数,但包含可变对价的交易价格,应当不超过在相关不确定性消除时累计已确认收入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金额。企业在评估累计已确认收入是否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时,应当同时考虑收入转回的可能性及其比重。
每一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重新估计应计入交易价格的可变对价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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