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房地产开发经营全程财税管理中的销售折让和退回处理

房地产开发经营全程财税管理中的销售折让和退回处理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房地产开发经营全程财税管理中的销售折让和退回处理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一般纳税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开票有误或者销售折让、中止、退回等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销售方)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不得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纳税人(购买方)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收回的增值税额,不得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47号公告)规定,自2016年8月1日起执行。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1)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简称“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2)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3)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4)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2)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方法处理。

(3)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需与原蓝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一对应。

(4)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59号公告)的规定,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例4-14】 营改增过程中,甲-已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对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2016年9月,甲公司售出一套住宅,建筑面积为150平方米,售价为945000元,房款已收讫,增值税发票已经开具,税款已经预交。由于房屋层高不符合设计要求,买房人要求退房。后经协商,开发公司按5%打折,于2016年12月退还房款47250元,应如何计算税款。

案例分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47号公告的规定,销售方取得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财税〔2011〕32号文件规定:对已缴纳契税购房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退房的,退还已纳契税;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后退房的,不予退还已纳契税。(www.daowen.com)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1)2016年9月售出房产

不含税收入=945000÷(1+5%)=900000(元)

增值税额=900000×5%=45000(元)

作会计分录如下(单位:元):

借:银行存款 945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900000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45000

(2)2016年12月退还房款 47250元。

不含税收入=47250÷(1+5%)=45000(元)

增值税额=45000×5%=2250(元)

作会计分录如下(单位:元):

借:主营业务收入 45000

贷:其他应付款 47250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2250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