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第15号公告《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购进时已全额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和服务,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其已抵扣进项税额的40%部分,应于转用的当期从进项税额中扣减,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并于转用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般纳税人购进时已全额计提进项税额的货物或服务等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对于结转以后期间的进项税额,应借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例4-12】 2016年11月,乙房地产公司购进一批钢材,准备用于新取得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钢材价款为1000万元,税率为17%,增值税额为170万元,购进后已按增值税管理的规定,将增值税额作为进项税额抵扣。2017年4月,董事会决定准备动用这批钢材,为本公司建造一座新办公楼,应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案例分析
(1)2016年11月购进钢材,取得的专用发票,经过认证、申报,作会计分录如下(单位:元):
借:原材料——钢材 10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000
贷:银行存款 11700000
(2)2017年4月,钢材改变用途,已抵扣进项税额的40%从进项税额中扣减,计算如下:(www.daowen.com)
1700000×40%=680000(元)
作会计分录如下(单位:元):
借: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68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转出) 680000
(3)待抵扣进项税额到期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5号公告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本案例钢材进项税额的40%待第13个月,2018年4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作会计分录如下(单位: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80000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6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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