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房地产开发经营全程财税管控之销售收入确认原则

房地产开发经营全程财税管控之销售收入确认原则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现行收入准则中把收入分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和建造合同,分别采用不同的收入确认模式。新收入准则在收入确认环节通篇援引“合同”作为收入确认的依据,体现了对契约精神的重视。新收入准则第四条规定,企业应当在履行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房地产开发经营全程财税管控之销售收入确认原则

1.销售收入确认的原则

(1)税法优先原则。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纳税。

(2)权责发生制原则。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3)实质重于形式原则。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指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税务处理,而不应仅以法律形式为依据。

(4)净收益征税原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5)配比原则。企业发生的费用应当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扣除,不得提前或滞后。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一定时期的收入与同时期为取得该收入而相应的成本、费用、损失相配比。

(6)独立交易原则。它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时遵循的原则。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2.销售确认的条件

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www.daowen.com)

税法对商品销售确认的条件借鉴了《企业会计准则14号——收入》,但是,与收入准则又有所不同。其一是“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强调了销售收入的确认以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为准,这句话在收入准则中没有突出了契约原则;其二是收入准则强调“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如果企业判断经济利益很可能不能流入企业,那么企业发了货也不能确认销售,而做“发出商品”处理。例如,经营鲜活食品的企业。税法强调发了货就应当确认收入,一旦货款收不回来,再做坏账损失处理。

与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是指商品损坏、贬值的可能性;与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报酬是指商品升值或使用该商品获得经济利益的可能性。

“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这句话对房地产企业非常重要。房地产企业根据自身的特点,为了缓解资金压力,房地产建到一定程度,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后开始预售房产,取得的售房款作为“预收账款”,而不确认收入。但是,税法规定要预交增值税、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待到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才确认收入的实现。

国税发〔2007〕10号文件做出了总结性的答复:对外转让土地使用权和销售商品房的,应于土地使用权和商品房已经移交,并将发票结算账单提交对方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2017年7月,财政部印发了《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以下称“新收入准则”),对2016年2月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以下称“现行收入准则”)进行了修订,上市公司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允许企业提前执行。

将现行收入准则和建造合同准则合并成新收入准则。现行收入准则中把收入分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和建造合同,分别采用不同的收入确认模式。新准则不再区分业务类型,采用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式。新收入准则在收入确认环节通篇援引“合同”作为收入确认的依据,体现了对契约精神的重视。现行收入准则在收入确认时强调“风险和报酬的转移”,而新收入准则强调“控制权转移”。

新收入准则第四条规定,企业应当在履行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当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1)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

(2)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以下简称“转让商品”)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3)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

(4)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

(5)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新准则改革了现有的收入确认模型,突出强调了主体确认收入的方式应当反映其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的模式,确认金额应当反映主体因交付该商品或服务而预期有权获得的金额,并设定了统一的收入确认计量的五步法模型,即识别与客户定立的合同,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确定交易价格、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单项履约义务、履行每一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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