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完成的开发产品一般有四种处置方式:销售、转让、经营租赁、自营。经营租赁是通过多次交换实现商品的价值,也称作使用权的零星销售。在经营租赁的过程中,房地产企业陆续实现了商品的价值,而且在一定条件下,房地产企业通过持有房,实现了保值增值。
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完成的开发产品一般有四种处置方式:销售、转让、经营租赁、自营。房地产企业应充分考虑企业自身的特点、经营管理水平、资金充盈度、房地产市场情况、企业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在投资决策时就考虑开发产品的处置方式,以期及时收回资金,获得利润,安排新的项目。
(1)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完成的房产或项目,以销售或转让的方式转移给其他单位或个人,获取资金或权利,实现盈利的目的。销售是通过一次性交换,房地产企业获得开发价值补偿并实现利润。
(2)转让:是指房地产企业以非货币交换的方式,把建成的房产或项目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获取其他单位或个人的非货币资产或股权的方式。税法规定,非货币交换应当视同销售。(www.daowen.com)
(3)经营租赁:是指房地产企业作为出租人把开发的房地产出租给承租人使用,获取承租人支付的租金,房产所有权不变的一种交易行为。经营租赁是通过多次交换实现商品的价值,也称作使用权的零星销售。在经营租赁的过程中,房地产企业陆续实现了商品的价值,而且在一定条件下,房地产企业通过持有房,实现了保值增值。
(4)自营:是指房地产企业把本企业开发的酒店、商场、旅游、娱乐类房地产,采取直接经营的方式,作为进行商业和服务业的载体,通过综合性的服务收回投资,获取利润。使房地产企业在拥有房地产的同时,直接获取房地产的全部经济利益。从商业角度,房地产企业通过长时间的、持续的经营与发展,不但获得经营收益,而且获取物业的升值,如果经营得当,房地产企业可以获得长期、稳定、持续的收益,真正实现房地产价值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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