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物业管理合同应当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公司签订,这说明住宅已经竣工验收并交付,业主或大部分业主已经入住。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可以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实际上在房产销售和交付之前,为了保证房产和小区的安全,房地产企业已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对小区的物业进行管理。房产企业在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时,应当签订书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房地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房地产企业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做出约定。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房地产企业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房地产企业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物业买受人在与房地产企业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应由房地产企业交纳。
房地产企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开发小区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1)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2)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www.daowen.com)
(3)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4)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约定服务期限;但是,服务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自动终止。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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