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房地产开发全程财税管控:权益性投资转让损失处理

房地产开发全程财税管控:权益性投资转让损失处理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6号公告的规定,锦富房地产开发公司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发生的损失,呈报主管税务机关经确认后,可以扣除。

房地产开发全程财税管控:权益性投资转让损失处理

企业转让权益性投资取得的收入总额,扣除有关权益性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及已宣告但尚未实际收到的股息、红利后的金额,如果为负数,就构成股权转让损失。即:

股权转让收入总额-计税基础=负数

例3-29】 锦富房地产开发公司为解决新建小区的用电,于2012年投资2000万元建设了一座火力发电厂,由于规模小,耗能大,污染严重,2016年当地政府下令拆除,造成长期股权投资损失1600万元,该公司会计核算已经确认为投资损失,税收是否允许扣除?

案例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曾经规定:“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这项规定延续了很长时间,一直认为股权投资转让损失超过限额的部分不得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6号)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其有关规定,现就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公告如下:

(1)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以下简称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

(2)该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该规定发布以前,企业发生的尚未处理的股权投资损失,按照该规定,准予在2010年度一次性扣除。

以下对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6号公告进行解读。股权转让损失可以一次扣除,但应当注意:(www.daowen.com)

(1)第6号公告所称“权益性(简称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损失”仅指股权投资处置损失,不包括股权投资持有损失。

(2)股权处置损失税前扣除需报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批准)。

(3)第6号公告发布以前,企业发生的尚未处理的股权投资损失,准予在2010年度一次性扣除。以后年度再发现非当年的股权投资转让损失则不能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6号公告的规定,锦富房地产开发公司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发生的损失,呈报主管税务机关经确认后,可以扣除。

对于跨年度的股权投资转让损失,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5号公告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进行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交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而增加亏损额的),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交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结论:如果企业有以前年度长期挂账的股权投资转让损失,只要不超过5年,就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专项申请,经批准后,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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