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
(2)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
(3)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www.daowen.com)
赞助支出可否扣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赞助支出不得扣除。所称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如果企业发生的赞助支出是为了树立企业形象、推销企业产品发生的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则可以扣除,例如房地产企业在项目开盘时,举办文艺演出或赞助播出电视剧,如果取得有效凭证,就可以在税前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2020年12月31日止:①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②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③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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