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为了对职工进行终生教育,《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教育经费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专项用于企业职工后续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
为了对职工进行终生教育,《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财政部等九部委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规定,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以下几种:
(1)上岗和转岗培训。
(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
(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
(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www.daowen.com)
(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
(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
(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
(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文件同时规定,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教育经费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专项用于企业职工后续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执行《企业财务通则》的企业,如果计提数大于实际发生数,则当年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等于实际发生数,差额部分在汇算清缴时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如果计提数小于实际发生数,则当年税前扣除额等于计提数,差额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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