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房地产财税管控:职工福利费的开支范围

房地产财税管控:职工福利费的开支范围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据实)扣除。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根据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信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房地产财税管控:职工福利费的开支范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据实)扣除。

《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第一条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

(1)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

(2)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根据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

(3)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问题来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住房补贴、交通补贴、通讯补贴、职工食堂经费补贴(又称午餐费补贴)应当在职工福利费列支,而财政部的文件则要求列入工资总额,企业到底听谁的?曾经有一个大型国企,按照财政部的文件把原来在福利费列支的1亿多元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调整到工资总额,税务局稽查时却不允许扣除,调增了应纳税所得额,补交企业所得税2000多万元,谁之过?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这就是“税收法定原则”,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34号公告)重申: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为了方便操作,在此将五项补贴的开支问题归纳如下:

1.交通补贴或车改补贴的免税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补贴收入、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信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www.daowen.com)

2.通讯补贴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规定,企业发给职工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信费用标准,由省级国税局地税局协商确定。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3〕255号)规定,纳税人支付给职工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信费用,税前扣除的最高限额为每人每月300元。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公司员工报销手机费征收个人所得税规定》(京地税个〔2002〕116号)规定:

(1)单位为个人通信工具(因公需要)负担通讯费采取全额实报实销或限额实报实销部分的,可不并入当月工资、薪金征收个人所得税。

(2)单位为个人通信工具负担通讯费采取发放补贴形式的,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3.住房补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的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9号)第六条规定,企业按国家统一规定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按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办法发放的住房补贴、住房提租补贴和住房困难补贴,可在税前据实扣除,暂不计入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个〔2002〕597号)规定,个人从单位取得的补贴标准内的住房补贴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标准的部分并入当月工薪计算纳税。

4.午餐费补贴

国税函〔2009〕3号文件中规定,职工福利费可用于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财企〔2009〕242号文件进一步明确: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可以在职工福利费列支;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扣缴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午餐费补贴不符合上述规定,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应当是人人都有,金额平均。误餐费补贴不具备这一条件,不应当征收个人所得税。

5.节日补助

节日补助应当列入工资总额,征收个人所得税。实际上个别经济效益好的国有企业随意给职工发放补贴,这样会造成新的分配不公,而分配不公是社会一大隐患,应当通过征收个人所得税加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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