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房地产开发经营全程财税管控: 售后回购融资方案

房地产开发经营全程财税管控: 售后回购融资方案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售后回购,是指销售商品的同时,销售方同意日后再将同样或类似的商品购回的销售方式。案例分析此笔售后回购交易纯属融资业务,商品所有权以及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没有转移,不符合销售确认的条件,因此,不确认销售,不开具发票,不纳税,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企业到期未行使回购权利的,应当在该回购权利到期时终止确认金融负债,同时确认收入。

房地产开发经营全程财税管控: 售后回购融资方案

售后回购,是指销售商品的同时,销售方同意日后再将同样或类似的商品购回的销售方式。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收到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计入财务费用

由于长期以来税法不承认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也就不承认售后回购业务。售后回购业务会计按负债处理,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要视同销售予以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规定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第一次写入税收法规,税法予以承认。实质重于形式,是指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税务处理,而不应仅依据于法律形式。税法承认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也就承认了售后回购的合理性。上述文件对售后回购业务做了如下的表述:“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这段话的前半段讲的是不确定性售后回购,其特点是销售方有回购与否的选择权,回购价格在合同中不约定,这样的售后回购处理方式是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后半段讲的是确定性售后回购。举例如下。

【例2-3】房地产公司由于当期资金紧张与租赁公司约定2015年7月1日将在用的宾馆卖给租赁公司售价10000万元账面原价为7000万元双方合同约定10个月之后甲公司以11000万元购回该宾馆大楼在回购期内该宾馆仍然由甲房地产公司继续使用和管理售楼款已经收到2016年5月1日甲公司履约购回该宾馆

案例分析

此笔售后回购交易纯属融资业务,商品所有权以及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没有转移,不符合销售确认的条件,因此,不确认销售,不开具发票,不纳税,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

账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

(1)将宾馆出售给租赁公司。

借:银行存款 10000

贷:其他应付款 10000

(2)回购价格大于售价,应在回购期间每月末计提利息。(www.daowen.com)

(1000÷10)=100(万元),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借:财务费用 100

贷:其他应付款 100

(3)2016年5月1日回购宾馆大楼,款项已付,宾馆已收回。

借:其他应付款 11000

贷:银行存款 11000

操作要求:租赁公司应提供利息收入发票;在计提第一笔利息时,甲公司应当写一份“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证明利息支出是合理的,放在记账凭证的后面,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新收入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对于售后回购交易,企业应当区分下列两种情形分别进行会计处理:

(1)企业因存在与客户的远期安排而负有回购义务或企业享有回购权利的,表明客户在销售时点并未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企业应当作为租赁交易或融资交易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其中,回购价格低于原售价的,应当视为租赁交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回购价格不低于原售价的,应当视为融资交易,在收到客户款项时确认金融负债,并将该款项和回购价格的差额在回购期间内确认为利息费用等。企业到期未行使回购权利的,应当在该回购权利到期时终止确认金融负债,同时确认收入。

(2)企业负有应客户要求回购商品义务的,应当在合同开始日评估客户是否具有行使该要求权的重大经济动因。客户具有行使该要求权重大经济动因的,企业应当将售后回购作为租赁交易或融资交易,按照本条(1)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售后回购,是指企业销售商品的同时承诺或有权选择日后再将该商品(包括相同或几乎相同的商品,或以该商品作为组成部分的商品)购回的销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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