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借款费用税前扣除规定

借款费用税前扣除规定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借款费用税前扣除规定

(一)借款费用的范围

借款费用是纳税人为经营活动的需要承担的,与借入资金相关的利息费用,包括:

(1)长期、短期借款的利息。

(2)与债券相关的折价或溢价的摊销。

(3)安排借款时发生的辅助费用的摊销。

(4)与借入资金有关,作为利息费用调整额的外币借款产生的差额。

(二)借款费用及利息支出的扣除

(1)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

(2)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www.daowen.com)

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3)安排借款时发生的辅助费用可以税前扣除。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三)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确定

何谓“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的内容:

(1)金融机构的选择,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

(2)“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要素,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

(3)利率的选择,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写好之后不需要报税务机关审批,就放在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这张记账凭证的后面,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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