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房地产开发资金筹集原则

房地产开发资金筹集原则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房地产企业大多数借款是来自于金融企业,根据税法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在国家调控金融企业贷款规模,规范房地产市场的情况下,房地产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会受到限制,房地产企业会转向非金融企业借款。

房地产开发资金筹集原则

尽管企业的财务状况不相同,各项目的投资计划与工程建设进度也不尽相同,但房地产开发资金运动的特点决定了筹集房地产开发资金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安全性原则

衡量安全性的指标主要是风险程度:一方面,筹集资金要考虑利率变动、汇率变动的风险,同时又要考虑到影响企业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的举债规模、偿债日期、利率高低等各种因素;另一方面,从筹集资金的目的看,筹集资金主要是为了更好地实现资金平衡,使开发项目顺利进行,并最终取得预期利润。因此,筹集资金应以不改变既定目标或以顺利实现既定目标(如进度目标、利润目标等)为原则。任何由于筹集资金而可能影响既定目标的因素都是不安全因素,筹集资金必须以筹资风险尽可能小为原则。

2.经济性原则

由于房地产开发资金需求量大,资金筹集的成本(包括有关费用)直接影响开发项目的效益及资金周转。因此,筹集资金要考虑成本效益原则,筹资成本必须尽可能低,一般来说,筹资成本不能高于开发项目可能的投资效益率。

筹资成本是纳税人为经营活动的需要承担的,与借入资金相关的利息费用,主要包括长期、短期借款的利息;与债券相关的折价或溢价的摊销;安排借款时发生的辅助费用的摊销;与借入资金有关,作为利息费用调整额的外币借款产生的差额。借款费用按与成本的关联性分为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和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www.daowen.com)

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列入财务费用在当期税前扣除。

房地产企业大多数借款是来自于金融企业,根据税法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包括向农村信用社、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借款,只要有借款合同和计息凭证,其利息支出准予全额在税前扣除。

在国家调控金融企业贷款规模,规范房地产市场的情况下,房地产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会受到限制,房地产企业会转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税法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允许税前扣除。应当理解为: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利息不但基准利率部分可以扣除,而且可以比照金融企业进行利率浮动。

3.可靠性原则

可靠性原则主要是指资金来源的保证程度要高。从房地产资金运动的特征可以看出,在一定的时点保证一定数量的资金及时到位尤为重要。因此筹集资金的渠道、方式、时间、数量等必须是切实可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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