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税收征管中,企业还会遇到这样的情况,征管人员认为小区外的工程与开发项目无关,不允许计入成本,不得税前扣除。多年来,由于各种原因,部分城市的市政基础设施欠账太多,地方财政又无力解决,因此,在开发商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过程中,当地政府为搞好市政建设而强加给企业一些市政工程,这就使得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红线外的费用。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税法的规定体现了税前扣除的实际发生原则、相关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
为解决红线外的工程可否扣除的问题,有的省地税机关发文予以明确。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鄂地税发〔2013〕44号)文件第七条中关于审批项目规划外所建设施发生支出的扣除问题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建设用地边界外(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规划外,即“红线”外)承诺为政府或其他单位建设公共设施或其他工程所发生的支出,能提供与本项目存在关联关系的直接依据的,可以计入本项目扣除项目金额;不能提供或所提供依据不足的(如与建设项目开发无直接关联,仅为开发产品销售提升环境品质的支出,不得计入本项目扣除金额),不得计入本项目扣除金额。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清算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08〕44号)文件第五条中关于当地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商建设道路、桥梁等公共设施所产生的成本费用,可否扣除的问题规定:房地产开发商按照当地政府要求建设的道路、桥梁等公共设施所产生的成本费用,凡属于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时所确定的各类设施投资,可据实扣除;与开发项目立项无关的,则不予扣除。(www.daowen.com)
红线外的工程处理方法如下:
(1)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规定,将红线外工程的预算额列入合同中的土地价款,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将这部分工程款列入土地出让金,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房地产企业可以按规定扣除。
(2)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规定,某项工程由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企业承建,费用计入开发成本。房地产企业承建该工程的费用凭发票计入前期工程费或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