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文件第十一条规定,完善建设用地储备制度。储备建设用地必须符合规划、计划,并将现有未利用的建设用地优先纳入储备。储备土地出让前,应当处理好土地的产权、安置补偿等法律经济关系,完成必要的前期开发,缩短开发周期,防止形成新的闲置土地。土地前期开发要引入市场机制,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实施单位。经过前期开发的土地,依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统一组织出让。
根据国务院的文件和《土地管理法》,开发商应取得净地进行房地产开发,但是,有时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将未开发的土地改造成建设用地存在一定的困难,会要求开发商进行土地开发,对于开发商发生的拆迁补偿支出应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实物安置动迁户
1.动迁户回迁
房地产企业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其价格按照公允价值确认。同时将此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给回迁户的补差价款,计入拆迁补偿费;回迁户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补差价款,应抵减本项目拆迁补偿费。
2.异地建房安置(www.daowen.com)
开发企业采取异地安置,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自行开发建造的,房屋价值按公允价值计算收入,本项目计入拆迁补偿费。
3.异地购房安置
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购入的,以实际支付的购房支出计入拆迁补偿费。在实际操作中应当注意拆迁补偿合同中必须写清楚:异地购房安置,购房发票的复印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购房时,发票户名写被拆迁户,以便于给被拆迁户办理产权证,以合同作为计税凭证。
(二)货币安置拆迁户
货币安置拆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凭合法有效凭据计入拆迁补偿费。何谓有效凭据?《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规定,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审查支付给个人的拆迁补偿款、拆迁(回迁)合同和签收花名册或签收凭证是否一一对应。也就是说,以拆迁合同、签收花名册、签收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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