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财税处理成果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财税处理成果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按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财税处理成果

1.纳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2.每平方米年税额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1)大城市1.5~30元。

(2)中等城市1.2~24元。

(3)小城市0.9~18元。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12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该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

3.纳税起止期限

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规定,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月末。

如何解释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10号)文件规定,对外转让土地使用权和销售商品房的,应于土地使用权和商品房已经移交,并将发票结算账单提交对方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结论:房地产企业预售房地产在第一套商品房交付之前,按占地总面积纳税。已确认销售的,在销售确认的次月不再计算土地使用税。

从第一套商品房交付的次月起,按月计提土地使用税,按税务机关规定期限(半年或者季度)申报纳税。计算公式如下:

本月应纳税额=本月剩余占地面积×每平方米月税额

每平方米月税额=每平方米年税额÷12(www.daowen.com)

本月剩余占地面积=占地总面积-已售房产占地面积

已售房产占地面积=占地总面积×(已出售建筑面积÷可售建筑总面积)

【例2-1】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平安小区占地面积100000平方米建筑商住两用房规划部门批准的可售面积为250000平方米2016年1月开始预售2016年11月份已经验收合格验收报告已经报有关部门取得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和准许使用文件12月份开始交房截至12月31日累计交房面积140000平方米当地政府规定该地段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为24元请计算2017年1月份应交土地使用税额

案例分析

每平方米月税额=每平方米年税额÷12=24÷12=2(元)

已售房产占地面积=100000×(140000÷250000)=56000(平方米)

12月份剩余占地面积=100000-56000=44000(平方米)

2017年1月份应纳税额=2×44000=88000(元)

4.租用集体土地是否缴纳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该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含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56号)规定,自2006年5月1日起,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5.经济适用房建设用地是否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100号)第二条规定,除经批准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用地外,对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不得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规定,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39号)规定,自2016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共租赁住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按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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