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房地产项目立项备案管理

房地产项目立项备案管理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为了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属于后者。4)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声明。备案机关收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全部信息即为备案。已备案项目信息发生较大变更的,企业应当及时告知备案机关。

房地产项目立项备案管理

为了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属于后者。

(1)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应当在开工建设前通过在线平台将下列信息告知备案机关:

1)企业基本情况。

2)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

3)项目总投资额。

4)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声明。

企业应当对备案项目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备案机关收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全部信息即为备案。企业告知的信息不齐全的,备案机关应当指导企业补正。(www.daowen.com)

(2)企业需要备案证明的,可以要求备案机关出具或者通过在线平台自行打印。

(3)已备案项目信息发生较大变更的,企业应当及时告知备案机关。

(4)备案机关发现已备案项目属于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或者实行核准管理的,应当及时告知企业予以纠正或者依法办理核准手续,并通知有关部门。

(5)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依法对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

企业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6)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的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