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投资决策阶段进行详细可行性研究时,一般可委托具有专业资格的专业研究或评估咨询机构来完成,它可能立足于本企业专业职能部门,另外,再聘请部分专家进行详细可行性研究,这时就会发生中介质询费等费用。
(1)委托专业研究评估咨询机构完成详细可行性研究报告发生的费用。按照《试点实施办法》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以下简称《营改增税目注释》)规定:“咨询服务,是指提供信息、建议、策划、顾问等服务的活动。它包括金融、软件、技术、财务、税收、法律、内部管理、业务运作、流程管理、健康等方面的咨询。”属于现代服务业,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委托专业研究评估咨询机构完成详细可行性研究报告最好寻找一般纳税人,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6%抵扣;如果委托小规模纳税人,应当在委托时强调,受托方必须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3%的增值税额,这样总比不抵扣要好。
(2)聘请外部专家参与详细可行性研究,需要支付费用。这个费用可否作为工资薪金支出?《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何谓“单位聘用的员工”?应当是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单位除为其发放工资薪金之外,还应当为其缴纳“五险一金”。临时聘用的专家显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那么,所聘专家就不是本单位员工,根据上述规定,不在“除外”之列,应当缴纳增值税。单位为专家发放的费用不是工资薪金,而属于劳务报酬。(www.daowen.com)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三条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税前扣除问题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当取得劳务派遣公司出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额可以抵扣。直接支付给个人的劳务费用应当取得税务机关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但是,可以作为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对个人支付的劳务报酬,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应当由支付方代扣代缴个人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每次应税所得不超过20000元的部份适用税率为20%,20000~50000元的部份适用税率为30%,超过50000元的部份适用税率为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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