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幼,即爱护幼儿。人类对婴幼儿特别保护与钟爱的意识,早在原始社会即已存在,进入阶级社会后,历代统治者出于人口增殖或点缀政治等目的,曾屡屡制定、发布有关慈幼的政策与法令。如先秦时期,管仲相齐,曾行“九惠之教”,并把慈幼放在工作的首位,专门设置掌幼官员,规定士子平民有幼子者,若因小儿幼弱不堪抚养者,以及一家有3位幼儿者,妇人免赋税;有4位幼儿的家庭,全家免征税;有5位幼孩者,国家还要另派保姆,由官方给予2人的口粮,一直等到幼儿长大能自食其力时,方才停止供应食物。对于父母双亡的幼弱孤儿,由国家设置的掌孤官员负责;对于那些弱小不能自养者,由政府指派父母原来的亲朋好友、乡里邻居代为抚养,并规定:“养一孤者,一子无征;养二孤者,二子无征;养三孤者,尽家无征。”掌孤者还必须经常过问孤儿的抚养情况,“必知其食饮饥寒,身之膌胜而哀怜之。”又如唐代贞观二年(628),山东地区大旱,饥民遍野,为此,唐太宗一方面遣使开仓放粮,赈济灾民,另一方面令官府出资赎还父母被迫出卖的子女。
不过,我国古代建立专门的慈幼机构起步较晚,它开始于处在封建社会中后期的宋代。
宋时慈幼机构大多数为清廉的地方官吏所设办。南宋高宗绍兴年间,朱熹因福建多有弃溺婴儿的陋俗,上疏朝廷请立举子仓,由政府供给钱米,统一收养被弃婴儿。宁宗嘉泰年间,叶筠为南剑知州时,请立举子仓以赈济贫民弃婴。
宋代的慈幼机构虽然只是慈善恤孤性质,但作为较开明的封建君主和较清廉的地方官吏的一种“仁政”措施,客观上救活了部分饥儿弃婴。然而,封建制度腐朽没落,贪官污吏暗做手脚,使官方供给的钱粮多半流入私人的腰包,加之许多地方官吏不予重视,办理不善,致使许多贫儿虽被收养到慈幼机构,但未得善待,多难逃病饿夭殇的命运,“慈幼”徒有虚名。《宋史·黄震传》说:“常平有慈幼局,为贫而弃子者设,久而名存实亡。”(www.daowen.com)
慈幼机构第二次较大规模的建立是在清代。清朝的慈幼机构主要是育婴堂。康熙元年(1662)始建育婴堂于京师广渠门以内,并制定育婴条例:允许他人收为养子养孙;若有本家亲戚前来认领,令其归宗。其后,雍正、嘉庆、道光、光绪时均有育婴堂的设立,并且最高统治者或赐匾或拨银粮以资鼓励。
清朝的慈幼机构与宋代相比,办理略为良善。首先,清政府已注意加强对慈幼机构的管理,如康熙皇帝制定了京师育婴堂收养、认领弃儿的条例;嘉庆皇帝在嘉庆四年(1799)曾诏派满汉御史,严格监督慈幼经费的使用情况。其次,慈幼经费开始有了固定保障。起初,慈幼机构“尚无常饩”,经费主要倚清官或富户捐钱资助。雍正八年(1730)规定:京师育婴堂的每一年支销款项,均归顺天府查核。这是由政府正式负担京师育婴堂经费开支的开始。其后,在道光三年(1823),清政府又批准由朝廷拨给广西省城育婴堂经费。最后,清朝除官办慈幼机构外,还明令允许私人设办。雍正八年曾谕令:“行文各省督抚转饬有司,劝募好善之人,于通都大邑,人烟稠集之处,若可以照京师例推而行之,其于字弱恤孤之道似有裨益,而凡人怵惕恻隐之心,亦可感发而兴起矣。”
然而,清朝慈幼机构的办理仍有不尽如人意的地方。首先,最突出的问题是慈幼经费的流失。清朝的慈幼经费必须经地方官吏的手然后转入慈幼机构,可其间,偷挪现象十分严重,朝廷虽曾严格监察,但实际效果并不显著。其次,当时的育婴堂允许他人领养,有的地方甚至明令允许他人领养育婴堂中的幼儿为奴仆,致使大批儿童被人冒领出去做织仆,或被贩卖倒手,“纵得偷生旦夕,实乃磨折终身”。此外,清朝大多数慈幼机构与宋代一样,仅为慈善恤养性质,而不行教育之事。只有极少数的慈幼机构,如著名学者唐鉴在道光年间联络同僚筹款在贵州创办的“及幼堂”,曾实行教养结合,他们选择幼儿中的聪颖者,教以读书写字,对其他儿童则教之打草鞋、打绳索、编竹器等一切有助于自食其力之事,这可以说是我国历史上最早实施教养合一的慈幼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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